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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需报销短期出差者异地医疗费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1月16日10:58
  1月15日,人力资源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今后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报销。

  对于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采用邮寄报销、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改进服务,方便参保人员。(记者赵鹏)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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