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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坠物砸伤智力缺损7级伤残 控告61名业主

来源:华商网-新文化报
2010年01月17日03:29

  女子被坠物砸伤告61名业主

  15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天降叉棍案”在重庆九龙坡区法院开庭审理。受害人袁正敏把临街的2号楼7号、9号户型3楼以上的61名业主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的医疗费等费用。

  ■事件回放:

  2008年11月24日11时许,22岁的袁正敏像往常一样在渝州新城一家超市出口附近摆摊时,一根带金属叉头的叉衣棍突然从天而落,正好叉进她的头顶,伤及脑组织。在花掉7万元的医疗费后,袁正敏暂时出院回家继续治疗。

  事发后,袁正敏的丈夫凌勇多次去现场找寻“肇事凶手”,但每次都空手而归。万般无奈之下,凌勇为妻子聘请律师,把最有可能掉落叉棍的渝州新城2号楼7号、9号户型3楼以上的61名业主告上法庭,提出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在内的40万元赔偿请求。

  受害人智力缺损7级伤残

  15日的庭审中,受害人袁正敏并没有出庭。她的代理律师胡朝万表示,袁正敏原本身体健康,出事前几个月才当上妈妈,而如今经鉴定,她智力缺损7级伤残、左侧肢体不完全瘫痪7级伤残、颅骨缺损10级伤残,每天至少要吃3种药稳定病情,每周要花去近百元的医药费。凌勇说,妻子现在只能做简单的动作,如穿衣、吃饭等,一不注意就会头疼头昏。在下午庭审辩论阶段,凌勇突然拿出了肇事元凶的叉棍叉头,上面还有一小块头盖骨叉着。“我还是希望真正的元凶能站出来,说上一句他就是元凶叉棍的主人,他也会心安的。”

  被告大多称房子已出租

  所有的被告都否认自己是叉棍的主人。记者注意到,除了11家住户声称是自己居住外,另外被告的业主几乎都是把房屋租出去了。“要想找人赔,就该去找租赁户,找我们没有用。”许多业主还拿出了租赁合同,证明自己与此案无关。

  胡朝万说,从庭审的情况看,被告方目前最多的说法就是“房子是租出去的”、“事发时没在家”,但以此来作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并不充分。胡朝万认为,此案的第一责任人应是业主,判决后,如果业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租赁户追偿。

  ■庭审三大焦点

  1.叉棍是否该楼落下?

  此前,凌勇表述事发的现场位置是在离超市100米处,但住户包玉买来卷尺,和几家住户进行了现场丈量,结果表明从超市门口算起到公路边最多也才70米,100米开外肯定到公路外了,所以,这明显不是他们抛下的叉棍。对此质疑,凌勇表示,他当时没有具体测量过,100米只是一个大概数字而已,不过很多人可以作证,妻子确实是在渝州新城楼下受的伤。

  2.高空坠物还是抛物?

  胡朝万表示,根据《民法通则》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实行举证倒置,也就是说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免责,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被告之一凯凯宾馆的代理律师李帅认为,这是一起高空抛物事件,而非高空坠物事件。高空抛物是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至于高空抛物造成的民事责任,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对待,并不适用举证倒置。

  李帅律师称,如果叉棍真是坠落,根据重力加速度原理,3楼和30楼坠落对伤者头部造成的创伤差异应该是非常明显的。现在不加区别地把所有业主告上法庭说不过去。

  3.为何只告61家业主?

  法庭上,一些被告业主称,从理论上说,该栋楼所有业主都逃不了“凶手”嫌疑,“为什么单告我们?”胡朝万说,最初此案涉及100多户被告,后来将被告范围锁定在渝州新城2号楼3楼以上的7号、9号户型的61家业主,原因是晾衣叉棍从7号、9号户型落下的可能性最高,这样做也是尽量缩小责任范围,不冤枉更多的人。

  胡朝万说,事发地是一片空地,周围除了居民楼,还有商城、超市等,难道要把这些单位都加入到被告中?这显然是不合适的。据《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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