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日前,武汉一项调查显示,为防止骨干人才跳槽,两成企业将年终奖推迟到年后发放。企业节后发年终奖,一般在3月份发,最迟的会拖到5月份。(《武汉晚报》)
1月15日,因不满“公司将取消2009年度年终奖”,苏州联建科技有限公司2000多名员工聚集于厂内进行抗议,破坏厂内设施并打砸企业车辆。(《重庆晚报》)
苑广阔(广西公务员):俗话说“无风不起浪”,尽管涉事公司出面否认取消年终奖,但谁敢保证这不是公司的临时补救措施?或者说,之前的传言,会不会是公司试探工人的一个手段,只不过没有想到工人的反应会这么强烈而已。年终奖绝非仅仅是钱的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企业员工稳定的问题。
说到底,发不发年终奖,发多少,是由企业的效益决定的。但即使企业今年效益不好,没有足够的资金给员工发放年终奖,也应该向全体职工说个明白,解释清楚,争取员工的信任和理解,共同渡过眼前的难关。
张永琪(安徽记者):如今在许多企业,员工的收入本来就不高,企业发放年终奖是对员工收入的补偿。当然,年终奖并非法定奖,企业真的有什么困难,可以通过工会或者员工大会说出来,员工也是通情达理的。反之,如果企业不差钱,但为节省劳动报酬取消年终奖,员工就有权利向企业追讨本属于自己劳动报酬一部分的年终奖。
张兮兮(辽宁编辑):骨干人才培养不易,如若流落他家,自己则变成了为他人作嫁衣裳者。人才他走,用人单位运营成本无疑会加大,一来工作安排程序会被打乱,二来招聘新人适应及培训成本不低。为防员工跳槽,一些公司使出“迟发年终奖”的招数,显见用人单位担心人才流失的无奈之心。
但公司经营之道,不在于这种小里小气的伎俩。即便有员工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公司,也应不设障碍并给予祝福——毕竟,走的是少数,这种气度和温暖会传递给留下的员工——转化成工作的动力。
钱夙伟(浙江职员):如果说这几个年终奖是一个门槛的话,实际上这个高度不过是拦住了平庸而已。当员工提出辞职,企业不必急于如何阻拦,而更需要的是反思一下员工为什么要走。其实,说到底,一个单位要靠迟发年终奖来留住人才,肯定是对于员工的感召力吸引力出了问题,而这当然绝非仅仅在于员工的收入待遇。
孟桢尧(四川法律工作者):从法律的角度看,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如果企业有着比较明确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薪水构成和奖金办法有细致的分类和规定,那么年终奖可以作为特别福利或特别奖励而区别于一般薪酬。如果企业没有此方面具体的规章制度,那么,根据《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所以也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年终奖就属于工资,即使员工已经离职,企业仍需要支付相应的年终奖。
当前,养老保险已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转移,下半年,医保也将实行全国自由转移,这无疑给就业者在流动性方面,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企业只有顺应潮流,在适当增加重点人才待遇的同时,多一些人性化的关怀,这才是企业真正需要下功夫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