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祸丧命家属要赔偿 保险公司定同命不同价
来源:
西部商报
2010年01月18日10:43
正林公司所属车辆发生车祸致人死亡,双方协商赔偿10.5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死者是农村户口按相关标准只赔6万元
商报讯 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正林公司)驾驶员廖某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司机马某当场死亡。双方协商赔偿受害人马某家属10.5万元,而正林公司车辆的投保单位某保险公司却以马某不是城镇居民为由,只向正林公司赔付了6万元,剩余的4.5万元不予赔付。
不是城镇户口赔偿标准不同
2009年4月4日19时许,正林公司驾驶员廖某驾车与马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马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七里河交警大队经现场勘验后出具事故认定书,死者马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正林公司驾驶员廖某负次要责任。后经交警大队调解,由正林公司驾驶员廖某赔偿死者马某家属10.5万元。由于正林公司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正林公司就此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该保险公司只向正林公司赔付了6万元。正林公司经过多次协调,但一直没有任何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赔款4.5万元。
对此,该保险公司称,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有重新核定的权利,保险公司的赔付不以协议书为依据。从受害人马某的身份证看,居住地是甘肃省某县,系农村人口,暂住证的签发日期是2009年3月1日,是第一次发证。而交通事故发生在2009年4月4日,由此可以看出受害人在兰州市居住未满一年,因此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受害人马某不能以城镇居民为条件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对马某的赔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拖欠赔付款的问题。
理赔义务已完成正林一审败诉
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赔偿标准”。从受害人马某暂住证的办证日期看,马某事发前在兰州市并没有居住一年以上,而保险公司按照受害人马某为农村人口对正林公司进行了足额理赔,完成理赔义务。判决驳回正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正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1月14日,兰州中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当天的庭审中,上诉人正林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死者马某的暂住证是出事前一个月办的,但并不能证明该暂住证就是第一次签发。而且正林公司已经和死者家属协商并支付了赔偿金,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协议赔付,希望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依旧提出死者马某“不是城镇居民户口,同时在兰州市居住未满一年,无法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在庭审最后,因保险公司拒绝调解,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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