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放宽户口准迁制度限制 四种情况可直接申请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01月19日15:09
新华网兰州1月19日专电(记者宋常青)记者日前从兰州市公安部门获悉,从本月12日开始,兰州市正式对户口迁入申请放宽条件,满足四种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提出申请。
据介绍,这一规定是根据兰州市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实行的,申请人只要符合“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基本要求的,都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户籍派出所提出办理户口迁入申请。
这四种条件分别是:一是凡在兰州市购买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缴纳房屋交易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或持有公房《房屋租赁证》、拥有房屋使用权,符合“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基本要求的,凭相关材料即可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办理户口迁入申请。
二是凡在兰州市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且已实际入住,现持有《商品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合同》、交款发票,开发商提供的该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已经核准登记但未发证的证明”,符合“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基本要求的,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户籍派出所提出办理户口迁入申请。
三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户口从兰外迁入本市,属于世居父母房屋、居住单位房屋、合法自建房屋,以及购买房屋尚未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四是对常住户口居民,除政府明令户口冻结区域,在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之间跨区、所范围内的户口迁移,红古、永登、皋兰、榆中一区三县在本区县范围内的户口迁移,不受有无产权证限制。
据介绍,因建设方违规建设的房屋(手续不全、超层、加单元、有产权纠纷等),土地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建设手续不全,无法进行产权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律不予办理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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