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出台规定:不得禁止妇女公共场所哺乳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1月21日21:34
人民网台北1月21日电(记者聂传清、吴亚明)台当局“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台湾“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一定面积以上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哺(集)乳室,并有明显标示。妇女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时,不得禁止、驱离或妨碍。
草案规定,台湾提供民众申办业务或服务的场所总楼地板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行政机关、营业场所总楼地板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营事业、服务场所总楼地板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铁路车站与航空站及捷运交会转乘站、营业场所总楼地板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百货公司,以及其它经关公告的场所,应设哺(集)乳室供民众使用,并有明显标示。
草案规定,未设哺(集)乳室或设置而无明显标示者,县市主管机关应加以劝导,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6000元(新台币,下同)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得按次处罚。妇女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时,任何人不得禁止、驱离或妨碍,违者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若行为人是该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并处该公共场所负责人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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