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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察枪杀村民案无一目击者证实死者袭警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01月22日06:05

  专题:贵州枪案:副局长五枪拍案惊奇

  本报记者 王俊秀

  2010年1月12日,贵州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坡贡镇两名村民被派出所警察开枪打死。这一事件再次引爆了舆论关于基层警察形象、警察权力滥用、警民关系等问题的讨论和反思。有网民指出,基层警察公信力面临严重危机,相关部门必须反思为什么老百姓会一面倒地相信警察滥用职权。

  “袭警说”与“枪杀说”

  官方通报称,民警在执行公务时遭遇暴力袭击,民警鸣枪示警,当事人抢夺佩枪,两村民后被子弹击中死亡。而死者家属和众多网民则对官方此说法表示强烈质疑,认为警方滥用枪支,直接开枪射杀村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杨忠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对于袭警行为的认定,必须有明确而充分的证据。

  官方在通报时并未公布认定“袭警”的直接证据。而多家媒体的独立采访中,目击者无一证实“袭警抢枪”的情节。在目击者的描述中,警察张磊拔出手枪,先后朝着天空和地面开了两枪,接着,直接朝着村民郭永华的头部开了一枪,郭当场倒地。此时,郭永华的堂弟郭永志上前询问原因,张磊朝着郭永志的腰背开了一枪,当时郭永志并未立即死亡,他朝着身边的一根电杆爬过去,张磊走上前,用枪顶着他的后脑再开一枪。

  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遇有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网民质疑,两村民即使有袭警行为,用警棍对付应该足够了,为何非要开枪,并且致命呢?

  浙江杭州某派出所民警方某认为,我国对民警开枪的管理还是非常严格的,张磊作为派出所副所长,应该对相关规定非常了解,因此开枪可能是遇到了紧急情况。“目前真实情况到底如何谁也不知道,如果真的是对方抢枪,我认为民警开枪是正确的。万一枪落到暴徒手上,对社会的危害是非常大的。”

  但他同时认为,调查结论应由非公安机关的第三方机构作出,这样才具有公信力。

  杨忠民认为,从《条例》规定的精神上看,制止袭警行为,若需要动用武器,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应以足以使袭警者失去继续实施袭警行为的能力为限。因此,在具体情形中,如果只需鸣枪警告就足以震慑,或者只需造成对方轻微伤、轻伤害就足以使之失去侵害能力的,就不应当造成对方重伤害。“尽管有关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形下,人民警察不到万不得已时,不能开枪打击对方致命部位,造成不应有的严重损害后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悲剧应当是双方造成的。公民有配合警察执法的义务,在遇到民警有滥用职权等不法行为时,可以直接拨打110进行投诉或使用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而不应该采取激烈的对抗行为。如果确实有抢枪的行为,民警在鸣枪无效的情形下,是可以开枪的。

  余凌云说,警察是否滥用枪支目前不好断定。但民警执法时,在千钧一发之际,警员因精神极度紧张可能高估面临的危险性,有时会出现误想防卫,错误用枪。因此,应在法律所许可的情形下,尽可能事先对此情形作出比较准确、适度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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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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