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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9名“首饰抢匪”在浙江丽水受审获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26日10:57
  中新网丽水1月26日电(记者李飞云通讯员陈一娟)湖南籍9人犯罪团伙在丽水专门抢夺、抢劫妇女金项链,大肆作案33次,涉案金额近18万元。近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系列行抢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十九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85000元不等。

  莲都法院经审理查明,这伙“首饰大盗”以一个绰号“老大”的周某为首,一共有9人,年龄在23-26岁之间,均来自湖南绥宁县。2007年5月份,这伙歹徒窜至丽水后不务正业,专抢单独行走且佩戴金项链的女士。他们一般两人或者三人一伙,无论白天黑夜,在菜市场、公交车站、商场门口等人多场所寻找、尾随和跟踪佩戴金项链的女士,至偏僻地方就悄悄迂回到女士身后,趁其不备,用力拽断或者用刀具剪断颈上的金项链,得手以后立即逃脱。手法虽不算高明,但却屡屡得手。

  截止去年6月份案发,这伙歹徒一共在丽水市区作案达33起,共抢得金项链33条,金手链2条,价值人民币174402元。

  每次得手之后,他们都把金项链卖给温州雪花巷里的一家打金店店主喻某。喻某明知金项链是犯罪所得赃物,贪图蝇头小利,仍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从中谋利。

  莲都法院审理后认为,9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其中,“老大”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元。另外,被告人喻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遂综合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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