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重病致贫者可用公积金 每年仅十例符合条件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26日15:33
日前,广西重病可用住房公积金的话题,成为各界热议的焦点。而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是否扩大使用范围,成为很多读者关心的热点。昨日,记者从住建厅等多个部门了解到,早在去年5月份,福建省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公积金用户,已可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重病导致生活困难可支取公积金
昨日,福州的林先生看到广西重病可用住房公积金的新闻后,拨打本报热线反映,福建省去年已经实行了这一制度。
记者从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去年5月13日,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发布的通知,以下情况也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公积金用户,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优先偿还贷款本息。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书面承诺在此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每年只有十例左右
据了解,目前因重病等特殊情况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并不多。“省直公积金一年因特殊情况支取公积金的,大概只有十例左右”,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不多是主要原因。
据介绍,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仅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所在街道或单位核实确认的职工家庭收入证明、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一年内有效)、申请人与患者之间为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同时,还要有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等。(海峡都市报杨永敏)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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