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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协委员:“电子眼”隐身执法要“合法”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1月26日18:27
  新华网成都1月26日电(记者吴晓颖)在正在召开的四川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九三学社四川省委提出,目前“电子眼”执法在社会上引起一些质疑,建议通过立法对“电子眼”的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进行规范与监管,并且非政府部门一律不许介入“电子眼”的投资和管理。

  据悉,近年来,为了解决公安交警部门警力不足,惩治违法交通者,保障城市交通安全顺畅,很多城市都设置“电子眼”进行交通管理和执法。这为降低交通事故,解决城区拥堵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电子眼”执法也存在一些弊端。九三学社四川省委负责人认为,“电子眼”在 “守株待兔”的执法过程中,出现与现行一些法律法规“打架”的现象。在一些情况下,“电子眼”无法正确判断与及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如不能够准确地确定驾驶员;不能够处理《道法》中规定的“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等问题。

  就此,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在提案中建议,首先,通过立法使“电子眼”成为执法惩罚的参照依据,而不仅是一种行政手段。并用各种形式开展《道法》的学习和宣传,从根本上解决驾驶员的出行安全意识。其次,通过立法对“电子眼”的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进行规范与监管。再次,非政府部门一律不许介入“电子眼”的投资和管理,杜绝利用“电子眼经济”。最后,通过立法确定各种级别道路的限速标准和 “电子眼”的合理安置地段,并通过公告和“电子眼”安置前50米处树立标牌告知交通被管理者,以确保交通被管理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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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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