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天朔一审时电视截图 新华网北京1月29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9日对歌手臧天朔(其身份证上姓名为臧天嗍)等人聚众斗殴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臧天嗍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臧天嗍6年有期徒刑;以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同案吉林省无业人员吕长春等6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9年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间,臧天嗍与孙宝和(已判刑)因经济纠纷不再合伙经营河北廊坊的迪吧,孙宝和于2003年1月将所持迪吧的股份转让他人。同年6月20日21时许,孙宝和以索要尚未支付的部分股份转让款为由,带领多人前往迪吧,因遭到阻拦双方发生口角。孙宝和遂与迪吧总经理吕长春电话约定,双方纠集人员见面。后吕长春到臧天嗍经营的酒吧,与臧天嗍商议该事。在臧天嗍的授意下,吕长春纠集近百人持砍刀、铁管等凶器,于同月21日凌晨驾车到河北廊坊火车站广场与孙宝和带领的20余人械斗。斗殴中,造成1人死亡,3人轻伤。归案后,吕长春主动坦白了犯罪事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臧天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吕长春、臧天嗍等7人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臧天嗍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能认定。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一审回顾:
臧天朔等一审受审现场。
他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7日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6年有期徒刑;判处其同案吉林省无业人员吕长春9年有期徒刑。
2009年11月2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歌手臧天朔等涉嫌聚众斗殴造成一死三伤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审判,最终,法院判决臧天朔获刑6年,同案的吕长春获刑9年。11月28日,BTV《法治进行时》节目播出了臧天朔接受庭审的详细画面,并介绍了臧天朔与受害人孙宝和冲突的始末,而臧天朔的证词与“马仔”吕长春的证词则发生了分歧。
臧天朔辩护律师向记者证实,臧天朔本人已通过看守所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对一审判决的罪名和量刑均提出异议,请求北京市高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或减刑,市高级法院将于近日立案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