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在37个县(市、区)试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1月31日15:33
人民网武汉1月31日电(记者田豆豆)今天上午,湖北省宣布该省已确定37个县(市、区)作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单位。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据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共307个品种,2349个具体规格剂型。湖北省根据国家公布的通用名补充规格剂型1857个,因此全省基本药物规格剂型达到了4206个。
目前,湖北省已经完成了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招标结果已通过全省基本药物招标平台公布。基本药物的配送企业也将由省公开招标产生10家,另外,以市、州、直管市和林区为单位,各地可按企业注册地划分,每个市州确定一家本地注册企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全省公布的配送企业中选择1-5家,其中,本地候选企业1家。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向医疗卫生机构直接配送。
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采购价格,并上网公布。但是由于这是首次招标基本药物,各地原购进价和现“挂网价”对比高低不一,在有些地方,有的药品存在现“挂网价”高于原进价甚至原销售价的情况。对此,湖北省一方面正抓紧向上级医改机构反映,另一方面从30日起派出了5个调查组,对10个县(市、区)的原药品成本利润、进货渠道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研究解决方案。
此外,为做好新老价格的衔接,湖北省要求各地在公布的全省统一采购价格内询价采购,协定最终价格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进价零差率销售。
加入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对目前在用的药品进行存盘清理,对非目录药品能够清退的作退货处理,不能清退的实行2个月“过渡期”,并按实际进价小猴,2010年3月31日后不再延续使用。对于目前再用的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可以继续使用,起零售价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即原进货价格低于中标(挂网)价格按进货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原进货价格高于中标(挂网)价格按中标(挂网)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据悉,目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县(市、区)必须使用基本药物,“过渡期”后不得使用非基本药物。如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必须在全省集中采购完成后,由市、州政府按程序提出申请,经省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备案后才能公布实施。其他未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提供给患者,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
由于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取消了医院的药品加价收入,湖北省正在测算和制定补偿配套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不降低。
对患者来说,由于现有药品销售价格平均比进价加价46,6%,取消药品加价可以一定程度缓解“看病贵”问题;另外,湖北省明确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参加新农合的人员,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至少要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5%-10%,这又进一步降低了患者的药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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