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上海2月1日电 通讯员梁宗 记者刘建 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已故著名导演谢晋的遗孀徐大雯诉宋祖德、刘信达名誉侵权案进行二审审理,法庭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08年10月,谢晋参加母校校庆活动后在酒店突然辞世,后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之后,在宋祖德、刘信达开设的公开博客中出现了一些诽谤谢晋的博客文章。为此,徐大雯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宋祖德、刘信达停止侵害、撤销所发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刘两人共同侵犯了谢晋的名誉权,判令两人立即停止对谢晋名誉的侵害,在国内多家网站、报纸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宋祖德、刘信达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二中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追加7家媒体为共同侵权第三人。
今天下午1时30分,上海二中法院准时开庭。和一审开庭时的情形一样,法庭上仍旧不见先前信誓旦旦表示要来参加诉讼的宋、刘哥俩,只来了两位代理律师。一开庭,宋、刘两人追加多家媒体为第三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驳回。在法庭上,宋、刘的代理律师石岷光虽未提供新证据,却发表了一个“雷人”的新观点:“宋祖德的博客标明为‘娱乐大王’,那里面的内容就是纯娱乐、纯调侃的,就可以有谎言,就可以真真假假。”此言一出,旁听席上不由得一片哗然。“那有关谢晋嫖娼的内容究竟是真的还是假的?”在徐大雯代理律师富敏荣的紧逼追问下,石岷光轻声回答:“是假的。”两个小时后,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
15分钟后,合议庭当庭作出宣判。二审法院认为,宋、刘两人应对自己的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徐大雯一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诽谤文章由宋、刘两人自己上传到博客。宋、刘两人事后非但未澄清、删除文章,反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可博客文章的内容。宋祖德、刘信达辩称涉案博客文章并非两人本人上传,系他人冒用两人的名义,但两人对此既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也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宋、刘两人构成对谢晋名誉的共同侵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