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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工作须接受四个方面的监督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02日16:28
  谁来监督监督者?笔者认为乡镇人大虽然不是常设机构,但也行使对最基层一级政府的监督权,所以也要接受四个方面的监督。

  一是接受上级人大的监督。县级人大除了对乡镇人大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外,还进行有关法律的监督,即上级人大有权监督乡镇人大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有权撤销基层人大制定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和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等。

  二是接受选民和人大代表的监督。人大代表是由选民民主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大代表组成的,因此,加强选民、人大代表对同级人大工作的监督,是符合民主原则的。对此,我国的宪法、选举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均有专门的条款加以规定。

  三是接受法律的监督。除了宪法、选举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对于包括乡镇人大在内的人大工作的监督作出有关现定外,监督法许多条款是针对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作出有关约束的条款,乡镇人大同样肩负着对地方政府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权力,监督法也同时包含了对人大的约束。

  四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我国的监督形式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社会各界群众、媒体舆论等监督。社会各界群众、媒体舆论的监督是广泛而不受限制的。人大工作会议请公民旁听、人大工作的公开等措施,都是接受社会各界群众和媒体舆论监督的举措,加之乡镇人大代表来自最基层,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人大代表的一言一行与选民密切相关,自然乡镇人大处于各界群众监督之中。(通讯员向克海)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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