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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02日17:59
  新华网海口2月2日电(记者陈菲、邓伽)记者从正在海口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当前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面临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等形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表示,将不断完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据统计,全球金融危机暴发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有的地区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增幅达到100%以上,个别地区甚至呈好几倍的增长。

  沈德咏认为,经济形势的发展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必须把做好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予以考虑,作为一项较长期的工作任务加以谋划。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国家对金融体制进行结构性调整,其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并反映到司法实践中来,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造成较大的影响。特别是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给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带来重大挑战。

  在涉外商事纠纷方面,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呈上升的趋势,因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因对外贸易持续低迷引起的违约纠纷也在不断增多。

  在海事纠纷方面,也深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国际航运市场为例,由于航运市场主体履约能力普遍降低,一些船公司相继选择推迟或取消订单、闲置运力、撤销合并航线等方式来“过冬”;部分买方因资金链断裂而拒绝提货,导致进出口货物滞留国内外港口,卖方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部分航运企业单方取消造船订单,给船厂留下一批“烂尾船”;大量的期租、光租船舶被退租;少数企业陷入复杂的“三角债”不能自拔。为了减少损失,规避风险,有些市场主体甚至不惜违法逃废债务,产生大量的合同纠纷。

  与日趋严峻的审判形势相比,当前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从立法上来讲,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大多制定于二三十年前,时过境迁,许多规定已不符合现实的需要。航运市场的变化也引发了司法救济过程中的一些法律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此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本身的复杂性,特别是审判程序方面的特殊性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境外当事人身份查明、涉外司法文书送达、涉外公证和有关证据规则的适用以及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等方面。

  针对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沈德咏表示要完善海事法院管理体制及审判机制,在严格执行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防止海事案件流失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适度拓展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此外,还要通过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完善国际、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等,不断完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开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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