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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今年低保标准二季度公布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2月03日04:28
  城乡低保标准=上年度城乡低保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费用×(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率)±调整数

  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增长达到5%并且持续三个月以上时,启动物价补贴机制,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

  户每人每月分别获物价补贴10元和5元

  本报讯(记者霍红)2月2日,记者从市民政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沈阳从今年开始根据《关于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通过城乡低保标准联动机制和物价补贴机制,适时调整低保金。今年的低保标准将在二季度公布。

  据悉,今后,城乡低保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费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财政收入变化情况等相关数据每年都将备案,形成监测制度,作为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数据资源。

  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包括城乡低保标准联动机制和物价补贴机制。城乡低保标准每年在市社会经济调查局发布上年统计公报之后,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社会经济调查局对低保标准进行测算,根据测算结果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是否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及调整额度。

  根据测算公式,城乡低保标准=上年度城乡低保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费用×(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率)±调整数。其中,城乡低保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费用以全市社会经济调查局调查数据为依据;调整数主要依据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金标准等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综合平衡后确定。

  同时,根据市社会经济调查局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当短期物价上涨幅度过大,给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造成显著影响时,由民政部门及时与相关部门会商,启动物价补贴机制,提出物价补贴意见,报请市政府审定。物价补贴标准,以社会经济调查局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依据,当同比增长达到5%并且持续三个月以上时,启动物价补贴机制,为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每人每月分别发放物价补贴10元和5元;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回落至5%并且持续三个月以上时,停止发放物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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