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并非挡箭牌
来源:
解放军报
2010年02月03日07:19
应该说,现实中经常有一些商品促销广告中存在着不平等格式条款,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与本文提到的“最终解释权归××超市”相类似的条款。商家这种做法,等于从一开始就与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从而在出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之前,就预设了减轻、免除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可见,“最终解释权”条款已经成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挡箭牌。
“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是商家单方预先拟定和提供,未与消费者协商、不允许消费者修改,并且将反复适用于不特定公众的。这些特征表明,商家在其商品促销广告中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此,《合同法》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也就是说,“最终解释权”条款因免除商家责任、排除消费者的解释权而无效。
“最终解释权”条款不能成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挡箭牌。为了防止“最终解释权”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也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解释权”属于裁决机构。商家与消费者在协商解决商品消费争议时,对商品促销广告内容的解释,都只是当事人单方的理解,不具有约束力,不属于“最终解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商品促销广告内容解释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因此说,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才具有“最终解释权”。
上网从搜狗开始
民生视点
沈阳男子曾令军在这不足20平方米的厕所小家生活了五年,还娶了媳妇,生了大胖儿子……
今日热点
温家宝总理在记者会上表示,现在改革到了攻坚阶段…[详细]
汪成荣面临的奖金被收回再分配难题,并不是一个单一事件。[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