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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临时工”状告卫生院要求补缴社保费获胜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2月03日22:41
  中新网温州2月3日电 (记者李飞云实习生沈兰通讯员平法)在单位工作多年,然而却因“临时工”身份一直未享受社保待遇。日前,温州平阳法院审理了2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平阳某乡卫生院为原告杨某、黄某二人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1999年,平阳县某乡卫生院在建造卫生院办公楼时,因资金欠缺,向社会招聘临时工4名,每人集(捐)资1万块钱。杨某与黄某就是当年被聘用的2名临时工。其中,杨某是1999年2月28日被聘用,之后他一直工作到2001年的12月份,2002年1月离岗。黄某则是1999年8月15日被聘用,2001年8月至2002年6月,黄某曾中断工作11个月,2002年7月始继续在卫生院工作,2002年8月离岗。

  2007年3月8日,该卫生院分别与杨某、黄某等人签订一份《建造卫生院用职工捐资款退款协议》,其中第六条内容为“退清集资款的职工今后跟卫生院不存在任何关系。

  2008年8月15日,该卫生院又分别与杨某、黄某等人签订一份《关于清退临时工及集(捐)资款的协议书》,协议中称,该乡卫生院于1999年建造卫生院办公楼时,因资金欠缺,向社会招聘临时工4名,每人集(捐)资款肆万元整。根据有关规定,该4位同志不符合岗位要求,应予解聘,同时退还4位临时工集(捐)资款。同时,集资款的职工今后不再与卫生院存在任何关系。

  然而,杨某、黄某二人在卫生院上班期间,该卫生院并没有为他们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09年5月18日,杨某、黄某分别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卫生院补交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9年7月30日,平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平劳仲案字(2009)第68号、第70号仲裁裁决书,认为杨某、黄某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裁决驳回杨某、黄某的仲裁请求。杨某、黄某二人不服裁决,分别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由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原告已表示放弃向被告主张权利,而现在又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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