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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实习医生写病历须有医生签字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2月05日02:17

  实习医生写病历须医生签字

  卫生部出台病历新规范,手术过程及术后器械和敷料清点均须签字

  本报讯 (记者吴鹏)昨日,卫生部发布新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书写要文字工整,字迹清楚,甚至要标点正确。该规范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病历须修改人签名

  卫生部要求,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炭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规范》对于病历书写过程中可能出现错字的情况,特别指出,出现错字,应当用双线画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术后清点器械须护士签名

  《规范》要求,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实施的各类有创诊疗,需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手术清点由巡回护士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须对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清点核对,并有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

  此外,还对“同意书”的内容做出了“人性化”修改,除保留“手术同意书”外,还增加了“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等。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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