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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价格听证总人数消费者最少四成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0年02月05日14:41

  《广东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价格听证总人数消费者最少四成

  本报讯 羊城晚报记者戚耀琪报道:广东省物价局起草的《广东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细则》,昨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细则》提出,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还必须保证有低收入群体代表参加;政府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公布其理由。

  《细则》强调了,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一般情况下,定价听证提起人应当同时提交两套或者两套以上定价听证方案征求意见。

  《细则》指出,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要求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组织听证的物价局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也可以主动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细则》规定,物价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关事项:听证会举行30日前,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细则》明确,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包括5类人群———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代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代表,以及听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代表。其中,消费者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二,并且其中还应当有低收入阶层人员。

  《细则》规定,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定价理由说明应当至少包括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2月21日前,对该《实施细则》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3种途径,向省物价局综合与法规处反映。【1】通信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邮政编码:510040;【2】传真号码:020-83134675;【3】电子邮箱:ss-bf@163.com。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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