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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作家局长”低于市场价购房 涉嫌受贿受审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05日21:46
  新华网杭州2月5日电(记者裘立华)5日,台州仙居县人民法院在杭州开庭审理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作家刘长春涉嫌受贿140多万元案。庭审中,刘长春彻底推翻了以前在侦查阶段的所有有罪供述,包括自己亲笔书写的犯罪交代和悔过书。

  由于刘长春身患高血压等疾病在杭州住院治疗,为了方便被告人,仙居县人民法院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法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今年59岁的刘长春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发表文学作品150余万字,著有散文集《旅途》《山水境界》《天台山笔记》《墨海笔记》《大地笔记》等8种,诗选注《天台山历代诗选》(合著),出版《刘长春书法集》等,并获首届冰心散文奖、第二届鲁迅文学奖提名、第三届”人民文学奖”提名、第三届”华语文学传媒大奖”提名等。2004年6月,他的一篇散文作品《白鹤翔集的记忆》,曾成为浙江省高考自主命题语文阅读范文。

  担任此案第一公诉人的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项凤华宣读起诉书,指控刘长春从1997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担任台州市国土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房产公司在工程验收通过、土地证发放、办理农转用报批、建设用地审批、缓缴土地出让金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5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贿赂人民币128万余元和美元15000元。

  在检察机关指控刘长春收受的财物中,除了现金和字画外,主要是他用亲友的名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从房地产公司购买的房产或者直接收受房地产商以超低价为他购买的房产。

  2002年5月份,刘长春以自己父亲的名义低价购得某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含车库),公司负责人替他支付了全部房款共计37万余元(包括各项配套费2.9万余元)。经价格鉴定,该套商品房当时市场价格为56.8万余元,加上各项配套费共计59.8万余元。2002年6月,刘长春以儿子名义以每平方米低于市场价525.5元的价格向某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共计差价6.4万余元。2006年上半年,刘长春由妹夫张某出面,以张某儿子名义以94.4万余元的价格向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含汽车位)。经价格鉴定,该套商品房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为111.6万元,差价为17.1万余元。

  上述事实除涉嫌收受现金20万元人民币是检察机关事先掌握的以外,其他的事实都是刘长春到案后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的。但5日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刘长春却全盘否认。

  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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