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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倡设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银行增营运成本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10日08:52
  人民网2月10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针对雷曼迷债事件揭发香港金融索偿渠道不足,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成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提供一站式平台,处理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就金融产品销售的投诉索偿,希望减少昂贵兼漫长的法律诉讼。中心以“先调解,后仲裁”模式运作,投资者支付低至五百元,可索偿最高五十万元,估计可涵盖八成股票持有人及金钱纠纷个案。

  特区政府期望最快明年内实施,预料全港约一千八百间金融机构需要参与计划,但在现建议下,经由保险从业员售出的投资相连产品,不会纳入中心调解仲裁范围。

  金融机构须参与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昨日发表为期三个月的咨询文件,建议成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独立于证监会,以有限公司形式运作。中心成立后,凡受金融管理局或证监会监管或发牌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经纪行及基金公司等,必须加入计划成为会员,其所销售给个人投资者的金融产品,涉及的金钱纠纷均在受理个案之列,但批发金融产品或公司客户个案,不纳入受理范围。当局建议,投资者若不满金融机构的服务,须先向有关金融机构投诉,倘仍不满意,便可向调解中心求助。若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双方不能和解,个案便进入调解程序;若调解失败,投资者不满调解结果,便进入仲裁程序,一旦投资者选择仲裁,金融机构必须接受。当局预计,每年可处理二千宗调解个案。

  防滥用提议用者自付

  因应有银行在业界咨询时提出,担心收费太便宜可能令调解机制被滥用,特区政府建议采“用者自付”原则,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均要付费。投资者递交申索表需付一百元,以四小时调解为计算基准,申索少于十万元收费五百元,十万至五十万元收费二千元,仲裁费则为五千元,相关金融机构缴付的调解费分别为五千元及一万元,仲裁费二万元。若调解时数增加,费用由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各付一半。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说,过往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出现金融纠纷时,监管机构职权只限调查和处罚,不负责达成金钱和解意愿,新机制有助填补空白。调解中心与证监会并无架床迭屋,调解中心参考英国等地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模式,同样没有调查和处罚权力,而是透过铺陈事实进行调解,调查和处罚权力在证监会。倘爆发类似雷曼迷债的系统性违规,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则仍建议交由监管机构处理。

  特区政府称,国际经验显示,调解成功率高达八成或以上,仲裁结果具法定效力,若金融机构不依从赔偿,等同藐视法庭,可被判罚入狱。

  保险相连产品不受理

  新建议暂不包括由保险公司销售的投资相连保险产品,投诉个案需沿用目前保险索偿机制。至于会否发生同一个金融产品,若经由金融机构销售便纳入调解中心范围,若经由保险公司销售便不纳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官员不评论,但表示,待中心运作后,下一阶段研究需否纳入投资相连保险产品。

  调解中心每年固定成本开支五千五百万元,首三年由香港特区政府、金管局和证监会摊分,其后视乎各界别个案数目和比例,由金融机构分担。

  // (来源:人民网-港澳频道)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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