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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首起反悔人民调解协议案一审判决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11日17:06
  人民网上海2月11日电 近日,上海市静安法院审理了首起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一审有了结果。法院判令被告父母亲金某夫妇支付原告儿子小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属人民币)。

  上海市石门二路某号一处房屋,系老金夫妇所购置,属小金与老金夫妇及女儿共同共有。因家庭内部对该处房屋产权纠纷引起争议,向该街道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2008年6月26日,经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由年逾六旬的老金夫妇给予小金70万元,于2008年7月10日支付20万元,余款于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小金同意删除他在该房屋的名字,小金户籍迁至它处,该房屋权利人为老金夫妇等内容。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履行协议亦作了约定。2008年8月3日,本案系争房屋权利变更为了老金夫妇名下,老金夫妇也支付了人民调解书的第一期应付款20万元。因小金未按约在2008年12月30日前迁移户籍及其他事宜,双方再发生争执,老金夫妇未支付余款。

  2009年11月6日,小金以请求父母亲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告到法院。诉称经房屋所在地街道调解处调解,父母亲应分二期支付70万元,现第一期20万元已付清,第二期50万元应于2009年6月30日支付,现自己需要归还房贷,多次向父母亲催讨至今没有拿到,请求法院判令父母亲支付50万元。

  法庭上,老金夫妇辩称小金违背了诺言,没有在2008年12月30日前将户籍迁出系争房屋,且行为违背了调解协议初衷。认为子女应尽赡养父母的义务,故不同意儿子小金的诉请。法院认为,小金与父母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已由双方签字认同,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石门二路及康定路(协议约定归小金所有)房屋虽无小金出资,但物权以登记为准,小金的权利应认定老金夫妇的赠与。二涉及户籍问题不属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范畴,被告老金夫妇辩称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一审判决。(李鸿光包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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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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