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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跳槽称原单位未按时履行判决索赔百余万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2月12日01:27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通讯员杨旭)曾在中国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供职的飞行员张先生,通过打官司成功“跳槽”后,以公司拖延履行生效判决,使他不能在新单位飞行为由,起诉索赔误工损失117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已受理此案。

  张先生诉称,他原在新华航空公司飞行部从事飞行工作。2006年6月29日,他以“长期以来受到不公平待遇和压制”为由提出辞职,但被拒绝。他因此于当年诉至顺义法院。经过审理,法院于2007年判决,他与新华航空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应在翌年9月26日前办理其人事档案关系、飞行档案及身体档案的移交。此后,新华航空迟迟不办理相关手续,他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导致他在2007年12月24日签订新劳动合同后,长达22个月之久无法从事飞行工作。他起诉要求新华航空赔偿“因违法迟延办理手续而给他造成的误工费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据了解,法院2007年在判决张先生与新华航空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还判决其赔偿公司违约金等共计90万元。此后,春秋航空有限公司替张先生向新华航空垫付了赔偿款,随即发函要求接收张先生。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此前新华航空曾向市二中院起诉称,张先生是受春秋航空鼓动才跳槽的,并以春秋航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索赔266万元。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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