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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京沪高铁个别分项目投资控制不严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2月12日22:37
  中新网2月12日电 国家审计署今日发布了“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结果”公告。公告称,审计发现,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存在个别分项目投资控制不严,少数分项目承发包不够规范,部分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入账结算等问题。

  以下是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全文。

  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结果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9年5月至7月,审计署对京沪高速铁路(以下简称京沪高铁)建设项目进行了阶段性跟踪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京沪高铁是目前世界上在建的里程最长的高速铁路,是我国“四纵四横”客运专线南北向主骨架,途经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安徽、江苏和上海等4省3市,正线全长1318公里,设计时速为350公里,概算总投资2176.30亿元。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代表铁道部)等11家单位出资成立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沪公司),作为京沪高铁项目的建设单位。沿线4省3市地方政府负责本省(市)境内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费用作价入股京沪公司。

  京沪高铁建设项目于2008年4月正式开工,计划工期60个月。截至2008年底,已完成69%的路基土石方、35%的桥梁、34%的隧道、75%的涵洞工程,累计完成投资584.5亿元。截至2009年6月底,完成永久用地征地60312亩,占用地总量的99.16%;完成拆迁677万平方米,占设计总量的97.94%。

  审计结果表明,铁道部、沿线各省(市)地方政府、京沪公司和各参建单位按照“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的要求,狠抓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科技创新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京沪高铁阶段性建设任务。

  一是征地拆迁和异地安置工作总体进展比较顺利。京沪高铁工程启动以来,北京、天津、河北、安徽等沿线4省3市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制定了相关政策,明确了补偿标准,完善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成立了专门的组织协调机构,做了大量勘测、评估、补偿、拆迁和安置工作,积极推进征地拆迁进程,保证了工程建设按计划实施。

  二是项目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执行较好,工程质量和工期总体可控。京沪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主体,建立了标准化管理目标责任体系,梳理和规范了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等13个管理流程,制定完善了计划财务、工程管理等5大类55项建设管理办法,建立了京沪公司、指挥部和参建单位三级安全质量控制网络,采取建立问题库、质量责任档案和试验先行、样板引路等多项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过程中,持续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组织和资源配置,采用多项先进工艺和现代化施工设备,加快了工程建设进度。审计未发现影响运输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三是加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力度。京沪公司借鉴京津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技术成果,大力开展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在高速铁路深水大跨桥梁建造技术、深厚松软土地基沉降控制技术、无砟轨道制造和铺设技术等重大技术课题上加大攻关力度,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并成功应用于工程实践,不仅提高了施工效率,而且实现了我国高速铁路技术的新突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

  (一)个别分项目投资控制不严。

  1.审计抽查发现,截至2008年底,京沪高铁1、2、4标段及上海虹桥站部分工程超进度验工计价,累计6.17亿元;1、4标段及上海虹桥站、天津西站存在未按规定调减工程计价、超范围调增自购材料价格等问题,多计工程款共1.37亿元。

  2.京沪公司将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负责的通用参考图动态跟踪和技术服务工作中的部分内容,重复委托给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增加工程成本2200万元。

  3.勘察设计后期费等计费依据不充分。审计发现,设计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采用未经批准的内部测算系数,调整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中相关取费标准,计取勘察设计后期费30.35亿元,计费依据不充分;在鉴修概算中,计列的“外方监理费”6472万元和“咨询费”3019.3万元,计费依据不充分。

  (二)少数分项目承发包不够规范。

  在京沪高铁正线、上海虹桥站、南京南站和大胜关长江大桥等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京沪公司、上海铁路局等建设单位存在标书审核不严、未按规定招标等问题,个别施工单位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审计抽查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水集团)投标书中的118名专业技术人员发现,有54人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与实际不符;上海铁路局在上海虹桥站建设中,将应招标的工程咨询和桩基第三方检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六局等9家单位未经建设单位批准,违规分包工程合计3.12亿元,部分工程被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三)部分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入账结算。

  在材料采购、货物运输、机械设备租赁等业务中,中水集团、中铁十六局等17家施工单位项目部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入账结算,总金额达5.2亿元。

  对审计发现的上述问题,铁道部、京沪公司及各参建单位高度重视,多次组织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及时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完善了规章制度。

  据京沪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2009年8月底:

  对超进度验工计价6.17亿元的问题,建设单位已全部纠正;

  对多计工程款1.37亿元和重复委托增加工程成本2200万元的问题,建设单位正在采取措施整改;

  对勘察设计后期费30.35亿元、鉴修概算中“外方监理费”6472万元和“咨询费”3019.3万元计费依据不充分的问题,铁道部正在调研计费定额,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对少数分项目承发包不够规范的问题,建设单位清理了违规分包的施工队伍,并进一步研究完善施工总承包管理,加强对招投标和施工单位分包行为的监管;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票入账结算5.2亿元的问题,施工单位已纠正4.56亿元,其余0.64亿元正在整改,相关违法违纪人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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