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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更名企图赖账 法院巧用保全措施调解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17日15:15
  新华网广州2月17日专电(记者孔博)东莞一公司为逃避一笔530万元的债务,更改了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致使借款合同上的名称与其不同,以为如此“阴谋”便可以得逞。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由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主体不变,因此还应承担还款义务,遂对其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经过3个多月的耐心调解,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据受理该案的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横沥法庭介绍,2008年3月到5月间,东莞某公司先后向香某借款4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某公司承诺可以将其所拥有的一加油站70%的股权作价350万元转让给原告,也可以到期归还借款。香某选择了股权转让。但还款期限届满后,某公司并未依约定还款,也不同意以加油站股权来抵偿借款。香某遂向法院起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横沥法庭受理了此案,原告在立案后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财产。

  办案法官收到案件后随即与被告取得了联系,但被告否认有借款行为,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上显示的借款公司的名称也确实不是被告。为何原告证据上的借款公司名称不是被告公司的名称?办案法官深入调查发现,被告的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进行过变更,而其借款行为发生在变更之前。被告认为公司变更前所借的款项不属于新公司的借款,企图赖账。

  在查明真相后,办案法官认为此案可调解性很高。为了顾全双方利益,避免矛盾激化,真正案结事了,办案法院采取了冻结被告公司的股权、在第三人处的债权以及查封被告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既避免了因财产保全而影响被告公司的商誉和正常运作,又可以对被告施加一定的压力。

  与此同时,办案法官对被告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解释:虽然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但由于实际经营主体不变,被告还应承担还款义务。经过3个多月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借款及利息共530万元给原告,原告则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办案法官杨长青表示,在公司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其变更前的债权债务并没有发生变更,企图通过变更公司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来赖账是行不通的。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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