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严重违规将被取消广告发布权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2月23日13:37
法制日报讯对整改成效不明显或者屡教不改的报刊,新闻出版部门可提请工商部门停止其广告发布权。这是《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明确的。《实施意见》由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12部门近日联合发布。
《实施意见》明确,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重点监控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发布的电视购物广告,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的广告。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强化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读职责。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把广告内容纳入审读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报刊广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责成其主管、主办单位监督整改,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按照《实施意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把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日常监管和质量评估范围,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在报刊年度核验工作中予以缓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成效不明显或者屡教不改的报刊,提请工商部门停止其广告发布权;对列入违规记录的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
据了解,早在2005年5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根据11部门《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首次明确提出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介单位责任人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09年4月,新闻出版部门在北京地区报刊年度核验中,对《京华时报》、《健康时报》、《参考消息·北京参考》3家刊登虚假违法广告的报纸予以缓验。在全国各省区市报刊年度核验中,对35家刊登违法虚假广告的报刊通报相关省局予以整改。
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就《实施意见》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扼住违法广告的出口,对媒体有效追责是关键。仅仅通报批评、监督改正,不动真格的,只能是摁下葫芦起来瓢。而处理虚假违法广告、追究相关媒体责任人责任,主要还要依靠报刊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管理。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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