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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23日18:44
  人民网北京2月23日电(记者王建新)经北京市政府同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调整住房市场结构、促进市场供需平衡、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按照2009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北京市围绕“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的调控目标,结合北京房屋市场的实际和特点,制定出了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是加大政策性住房建设力度,调整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结构。2010年各类政策性住房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新开工建设和收购各类政策性住房占全市住房新开工套数的50%以上。在2009年新开工政策性住房938万平方米,竣工229万平方米的基础上,2010年新开工建设和收购政策性住房13.4万套,全部解决2009年底已通过审核正在轮候的住房困难家庭。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再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和中心城区危旧房屋保护性修缮任务,解决5万户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

  二是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切实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实施意见》明确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严格地价款首付比例及支付时限,依法追究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地价款、开工、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并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同时对已供地未开工、已开工未入市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加强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发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机制作用,促开工、促上市。 三是清理规范2008年底以来制定的各项购房优惠政策,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已经过期的购房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对二套住房贷款严格执行不低于40%的首付比例;个人销售普通住房营业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未满5年的普通住房和已满5年的非普通住房买卖时,营业税按全额缴纳的,方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按总额1%缴纳的优惠;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京建交〔2007〕103号)中对境外个人在京购房的居住年限和所购房屋的有关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境外个人在北京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一人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四是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北京市规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为施工许可证批准的施工范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三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

  五是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售房、未按规定时限开盘、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实施意见》还提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完善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

  从近期市场情况看,随着中央及北京市一系列调控政策的陆续出台,2010年1月,北京新建商品住房新增供应9640套,比2009年12月增加6.1%;成交8698套,比2009年12月减少42.3%;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环比指数为102.6,涨幅比12月回落2.1个百分点,房地产市场已经出现供应环比有所增加、投资投机性购房有所降温、价格涨幅趋缓的积极变化。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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