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照新摄 10年前,包某伙同他人抢劫,在同伙落网后,包某逃往外地,办了假身份证在上海打工,此间,他的同伙纷纷落网并入狱服刑。10年后,当他的同伙已经出狱后,受不了心理煎熬的包某终于到京投案自首。今天上午9点半,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自认为是敲诈不是抢劫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12月23日,包某伙同徐某、苏某等4人经过预谋后,在石景山区西井6号院齐某等3人的租住房内,使用暴力及言语威胁,强行劫取被害人齐某等3人现金共计1000元。包某作案后潜逃,后于2009年11月2日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投案自首。检察机关认为,包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包某表示没有异议,也表示认罪。但是对罪名,他提出了疑问:“他们都是我老乡,我被他们叫去要钱,这算抢劫吗?”
法官立即反问:“那人家愿意主动给你钱吗?”
包某迟疑了片刻,回答:“嗯,他们(被害人)不愿意的。”
公诉人问:“他们(被害人)欠你们钱了吗?”
包某回忆说:“没欠。不过他们(被害人)乐意给,因为我们那个徐老大挺厉害的,他们都怕他。”
公诉人追问:“你知道自己是犯罪吗?”
包某说:“我知道,他们(同伙)都被抓了,我也知道他们都被判刑了。不过我不知道到底是什么罪,他们就是让我去要钱,是不是就只能算敲诈呢?”
包某强调说,在整个要钱过程中,他只是陪同老乡去了那个院子,当他的老乡强迫被害人交钱的时候,他就从屋里出去了,没再参与,而“要”来钱后,他们只是出去吃饭了,没有分到一分钱。包某一再辩解说他当时没有威胁、殴打被害人,这与他在自首时交代的情节有很大出入。
身体往下缩眼睛往下垂 公诉人提醒他:“如果10年前的事情你记不清楚了,你可以如实说,但是如果你编造谎言,你在庭上说的行为和作用有不属实的地方,那就无法认定你主动自首,不能减刑。”
公诉人很快出示了被害人当时报案的笔录和证词,根据被害人指控,包某当时不仅进入屋内,还使用屋内的铁锅威吓被害人交钱并在被害人出门借钱时担任了“押送”的角色。
在听着公诉人宣读这些证据时,包某的身子明显从凳子上逐渐往下缩,两只手绞到了一起,眼睛也垂了下来,无目标地往公诉人所坐的桌子下看去。
在法官询问他对证据是否有异议的时候,包某把胳膊放到了椅子的扶手上,十指交叉,坐直了身子,终于肯定地承认:“没有异议,他们说的属实,我确实进了一个屋子,说了威胁他们交钱的话。不过有没有拿铁锅打人,我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认定算自首可减刑 公诉人最后陈述时认为,包某和同伙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触犯了刑法,在刑期上应该以10年以上为基准,但考虑到受害人身体的伤害不属于包某行为的后果,而且他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情节比较轻微的情况。对于他在法庭上的陈述与投案时有出入,公诉人认为“时间比较长了,他记忆模糊可以被理解、可以被谅解”,因此公诉人肯定了他的行为确实具有自首情节,并建议法庭在量刑上给予考虑:“我认为包某的刑期以7年为宜,并处罚款。”公诉人还劝告包某:“我们明白这10年来,你的心理压力一直很大,希望通过这件事情,你重新考虑一下与人交往的方式,不要盲目参与类似的事情。”
在公诉人作最后陈述时,包某身体向着公诉人所坐的方向微微前倾,在听到公诉人认定了他的自首情节并提出可以减刑后,包某明显松了口气,把身子挪了回来。
在最后陈词的时候,包某终于痛快地承认了检察机关的所有指控,他强调:“这10年我的压力可大了,越来越不爱说话,还老爱发脾气,自首了我也轻松了很多。我希望法庭考虑到我的父母需要照顾,给我减刑,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庭后对话 “我不能害孩子一辈子”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休庭后,在记者问到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他在逃亡10年后自首时,包某坦言:“为了孩子。”
包某说,因为他被警方通缉,他结婚时根本没敢去领证,孩子现在5岁了,也没法落户口:“我如果不自首认罪,孩子就是个黑户,没法上学,我不能害了孩子一辈子。”而当说到因为这1000元而逃亡10年时,包某痛悔:“简直太不值了!我在外地打工,10年都没回过家,不敢回啊,我这些年经常做梦,梦到自己被抓了,醒了就想来自首。我现在在看守所里吃饭都香,晚上都能睡个好觉了。”(记者周明杰)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