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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规定用人单位拒录乙肝携带者最少罚500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3月01日09:10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用人单位体检乙肝……这一系列的行为,从今天起将要被罚。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今天起施行,具体细则请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rss.jl.gov.cn)查询。

  扣劳动者档案罚

  《裁量标准》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罚款。

  其中,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10人以上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罚

  按照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其中,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排7个月以上孕妇夜班罚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其中,有两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累计8小时以上的;安排距预产期不足15日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规定体检乙肝罚

  《裁量标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以携带乙肝病原为由拒绝录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要求延长工作时间罚

  按规定,用人单位未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超过60小时的,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60小时的,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就业信息含歧视性内容罚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新文化报记者王小野) (来源:中国吉林网)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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