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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应为民工改改

来源:《观察与思考》杂志
2010年03月01日17:20

  探亲假应为民工改改

  时隔近30年,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很多人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职工,把他们排除在外,不但有歧视性之嫌,还有很大的不合理性。

  ■江苏建湖 肖 华

  转眼,春节7天假期结束了,一些家在外地的上班族大呼“不过瘾”。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科科长戴登凯支招—可以申请休探亲假,而且名正言顺。但记者在南京街头随机采访了100多位在南京工作的年轻人。当记者告知他们可以休探亲假时,90%以上的人都瞪圆了眼睛:“探亲假?有假期,还能报路费,有这回事?”(2月20日《现代快报》)

  90%以上的人不知道探亲假,说明很少人享受到探亲假。为什么会这样?当然可能是现在的假越来越多,有节日假、双休日、年休假等,公民不需要利用探亲假和家人团聚了,正因为如此,有很多人呼吁取消探亲假。

  但是正是如此吗?其实看一下探亲假的有关规定,就能发现问题之所在。《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从这可以看出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明显把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职工排除在外,而数量庞大的民工群体亦是如此。这也就难怪很多人不知道探亲假了。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这样的规定在当时有很大的合理性。当时属于计划经济,很少有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那时候规定的探亲假,应该是针对绝大多数职工的。但是时隔近30年,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很多职工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了,而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职工,把他们排除在外,不但有歧视性之嫌,还有很大的不合理性。

  也许有人说,现在交通发达,又有年休假、黄金周等,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应该得到解决。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年休假也好,黄金周也好,都是为了让职工有一个很好的休息时间,从而有更大的精力投入到下一阶段工作中,而探亲假是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正如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后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人更需要探亲假。据统计,我国目前约有1.26亿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其中70%是男性;外出者中,81.7%为已婚,约有两成农村家庭因“丈夫外出打工”而两地分居。由于经济和交通的限制,加上家里事多走不开,留守妇女很少会进城探望丈夫,有些留守家庭夫妻分居几年甚至十几年,有的一两年才见一面,这对他们的夫妻关系有很大影响。全国妇联2006年所做的《中国农村妇女状况调查》也提醒社会“应关注这一新的两地分居现象的影响”。同时,除了留守妇女需要丈夫有探亲假外,留守儿童也需要父母有探亲假。

  社会在发展,但是发展不能只局限在经济上,还应当更好地满足人的情感需要,从这一个意义上来说,探亲假不但不应该削弱,还应该加强。因此面对着近30年未改的职工探亲待遇的有关规定,确实到了该改改的时候了。   

责任编辑: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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