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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道德:业主受损向物业维权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3月03日10:38
  中广网北京3月3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37分报道,家住在北京丰台区的王小姐最近非常恼火,因为她刚刚遭遇入室抢劫,不但被抢走1.8万元现金和一台笔记本电脑,她本人还被犯罪分子打伤,不得不住院动手术。

  打伤自己的劫匪还没有被抓住,想着自己经济受损失,身心的打击更是无法用金钱去衡量,一怒之下,王小姐把自己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赔偿因入室抢劫遭受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等费用10.8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以及财产损失,共计18万元。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分析。

  主持人:在这起案件中,王小姐为什么要把矛头对准物业公司,法律受理此案的依据是什么?

  洪道德:正是因为03年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这个条例的第36条是这样说的: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和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里有确保所有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现在这个方面出现了问题,就意味着管理企业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业主起诉物业管理企业在法律上是完全合格的。

  主持人:王小姐提出索赔金额是18万元,包括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个数额依据在哪里?

  洪道德:像医疗费和其他的物质损失应该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定,比如医疗费如果确实已经花出去的,或者以后还必须花出去,根据事实来定;精神损害5万,司法解释规定这个(数额)没有超过上限的要求。所以我认为她提出18万元的赔偿要求是有法律或者是事实依据的,是合适的。

  主持人:作为业主我们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一旦权益受到损害,除了起诉物业公司,还有什么别的途径能够维权呢?

  洪道德:像王小姐这个案子,将来如果公安机关以后抓获了犯罪人,他还可以向犯罪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其他一些侵权事件发生以后,一般来讲,可以和侵权人之间进行协商,调解获得赔偿,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来对侵权行为进行裁决。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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