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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熊猫问题乳品案一审:三被告人分获刑3至5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3月03日17:32
  中新社上海3月3日电(陈静刘淇)今天,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对“上海熊猫乳品”涉毒案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陈德华、洪旗德、王岳超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3到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到40万元。

  根据判决,原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常务副总经理王岳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原熊猫乳品公司总经理洪旗德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原熊猫乳品公司副总经理陈德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熊猫乳品公司系被告人王岳超、陈德华等国内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0月,因受“三聚氰胺事件”影响,熊猫乳品公司的销售客户福建晋江公司将1300余件熊猫牌特级和三级全脂甜炼乳退回熊猫乳品公司。3被告人为减少本公司经济损失,在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仍共同决定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产。直至2009年4月23日案发,熊猫乳品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生产的炼奶酱合计6520余罐,价值36万余元,其中已销售3280余罐,价值20余万元。案发后,已销售的涉案炼奶酱召回率约94%。

  根据权威机构对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以及使用该甜炼乳回炉生产的炼奶酱进行抽样检测,所检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其中最高值为34.1mg/kg,而国家临时管理限量值为2.5mg/kg。

  法院认为,3被告人明知三聚氰胺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仍将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甜炼乳掺入原料用于生产炼奶酱,且部分产品已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德华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另外,法院认为,本案系发生在“三鹿奶粉”事件后,3名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从重处罚。法院在量刑时亦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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