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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岁男子与初二女生同居 被判强奸罪3年刑期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3月04日15:30
  中新网无锡3月4日电(孙权丁文娟)记者今天获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马某明知受害人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遂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

  现年31岁的被告人马某案发前在无锡经营一家家电维修店。2009年7月,在无锡某中学读初二的少女冰冰在去马某店里玩电脑时与其相识。一段频繁接触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并发生了关系。事后不久,冰冰发觉自己怀孕了,在马某的陪同下,冰冰虚拟了“何丽、20岁”的身份做了人流。

  2009年12月9日,冰冰与母亲发生口角,冲动之下她离家出走投奔马某,并商议要去私奔。眼看女儿三天没回家,冰冰的母亲着急了,于是向警方报了案。民警接警后展开调查,终于在一旅社内找到了马某及冰冰。经讯问,马某交待了其与冰冰这段畸恋,闻听此讯的冰冰母亲失声痛哭,自责不该沉迷麻将,忽略了对女儿的照顾。

  法院审理后认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据此,法院对马某作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同时提醒,青少年大多存在叛逆、自主的心态,家长应该对子女多一些关怀与沟通,避免此类案件发生。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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