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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智慧代表建议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来源:国际在线
2010年03月06日11:07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熊瑛):近几年来,因酒后驾车、醉酒驾车而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被各大媒体曝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3月5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许智慧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提高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

  许智慧认为,在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问题上,现有的立法存在着不足之处和严重缺陷。《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车的处理规定只是行政处罚,不能有效遏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但未造成后果的行为没有规定惩罚;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先将饮酒驾驶机动车辆但未造成后果的行为排斥在刑法处罚之外,其次,将醉酒驾车给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确定为交通肇事罪。

  “首先,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没有发生事故,或虽然发生事故,但没有达到致人重伤以上的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第二,醉酒驾车构成犯罪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第三,按照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许智慧说,很显然,酒后驾车“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太轻。

  因此,许智慧代表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将所有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刑法规范,对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提高量刑幅度。她的具体建议是,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具体条文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后果极其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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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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