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新社发任晨鸣摄
中新网3月8日电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代表提出辞职的程序。草案建议: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8日在向大会作说明时介绍,一些地方提出,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选举法未作规定,各地做法也不统一,建议补充相关规定。
王兆国介绍,据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补充。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可以分别接受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修正案草案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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