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8日电 民建中央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交提案说,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一个重大亮点是把城镇化定位为经济发展的持久动力。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加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工业化、城镇化是支撑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最重要的动力。工业化创造供给,城镇化主要创造需求。城镇化发展,尤其是加快发展中小城市和县城的城镇化战略是我国最大的内需所在,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结构发生重要转型的时期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提案指出,城镇化的加速发展会给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带来巨大需求。推进城镇化发展有利于加快城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文化娱乐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多个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大批农民进入城市,变农民消费为市民消费;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使农村潜在的消费需求变为现实的有效需求。
据有关专家估算,如果在未来十年中国的城镇人口比重能上升到2/3,年均社会消费额可以从目前的10万亿元增加到20万亿元,年均20万亿元以上的投资规模可以维持20年。城市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新增投资需求6.6万亿元,能够替代10万亿出口。因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可以成为引爆我国巨大潜在内需的引擎,将扩大内需与推进我国的城镇化进程紧密结合起来,可以实现经济发展与内需持续扩大的良性互动。截至2008年末我国城镇化水平已经达到45.7%,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80%以上的城镇化率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城镇化发展的潜力依然可观,城镇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持久动力。
提案说,推进当前的城镇化进程需要采取以下六条举措:
第一,把放开中小城市户籍与农民工市民化作为当前城镇化和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促进区域城镇化的协调发展与大中小城镇体系合理化。户籍制度改革要立足于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未来进一步发展的方向进行。对不同类型城市的户籍分类放开,对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应实行不同的政策。当前,我国中小城市发展相对不足,农村人口流向集中于东部沿海大城市。加快中西部中小城市户籍改革是调节人口流速、流向,引导农民工合理流动,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最迫切的现实需要。像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不可能完全放开,但在中等城市,应该积极地放开户籍,小城市更是完全可以放开,县城则要“敞开城门”,让农民“自由进城”。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目前我国共有城市655个,其中人口规模在20万以下的城市不到全部城市的一半。这表明在我国大力发展中小城市潜力巨大。
第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创业服务,加快城镇安居工程建设,实现农民工的“创业梦”和“安居梦”,让进城农民工安居乐业。快速发展的城镇化需要坚实的产业支撑,化解巨大的就业压力需要用创业带动就业。当前要把中小城市和县城作为中西部返乡农民工创业的重要载体,帮助一批具有创业潜能的农民工实现“创业梦”。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在创业培训方面对农民工实行有效创业培训;要强化农民工技能培训;要加强创业辅导和指导。在创业服务方面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要简化程序;要放宽创业市场准入;要放宽经营场所的范围。在降低创业成本方面,对于农民工的新创企业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免税政策或者优惠税率;要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扶助基金;要减免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工商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推进城镇安居工程建设。同时,要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市场体系,加大对以公共廉租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要运用土地、财税、金融等多种政策工具,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的多元化;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覆盖范围,促进城乡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加大政府对城镇化的财政投入,探讨土地融资的新模式,解决农民工创业和发展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资金问题是制约城镇化进程和农民工创业的主要问题之一。在城镇化建设方面要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公共产品的投入力度;要促进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的匹配,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城镇化建设的转移支付力度;要完善国家征地制度,让农民分享工业化进程中的土地级差增值收益;要加大对地方土地出让金管理,发挥其支持城镇化建设的作用。在创业融资方面放宽创业融资抵押物的范围,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稳步推进土地使用权抵押;要加强政策性金融的扶持力度,放宽政策性金融的扶持对象和地区范围,加大对农民工创业贷款的支持;要积极发展服务于农村的中小银行,针对农民工创业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有效满足贷款需要;要建立“农民工回乡创业担保基金”,通过担保风险的补偿和担保机构的激励,提高商业性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的积极性。
第四,创新城镇化建设筹资机制,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构建政府和民间共同在城镇化方面投资的新格局,用好政府发动型和民间发动型的两种城镇化机制。要推进民营企业在城镇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社会事业中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投资审批、土地、财税扶持方面的待遇公平化。要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简化审批程序,加强政府对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和综合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建立社会化投资服务体系。要构建政府和民间共同投资的新格局,创新投资模式,通过采取招标,让民间资本直接参与、特许经营、建设-经营-转让、建设-拥有-经营-转让、建设-转让-经营等方式构建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建立和完善公共投资带动民间投资的新机制。要创新城镇化建设筹资渠道。,发行城镇化建设债券、建立城市发展建设基金。
第五,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实现进城农民工与市民的平权,加快城镇新老居民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应对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帮助农民工实现“城市梦”。当前,农民工虽然进入城市,但仍游离于城市体制之外,并没有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城市化,处于一种“半城镇化”状态。与农民工流动的阶段性相适应,农民工阶层也在不断分化,出现了与老一代农民工具有显著差异的新生代农民工,这成为当前我国城镇化发展必须面对的新课题。新生代农民工是最有市民化意愿和亟需市民化的群体,新生代农民工问题需要放入市民化进程中来应对。实践证明,目前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条件已经具备。此外,要通过构建能人回流、要素集聚的体制和机制,在2800多个县级市县区中依托县城建设一批10万至30万人的城市,让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县城市民化。
第六,加强城镇化的科学规划,在继续推动东部城市圈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在中西部地区依托县城发展壮大一批中小城市,实现城镇化的均衡发展。我国的城镇化发展要因地制宜,在东部沿海和中西部采取不同的区域城镇化模式。对于东部地区,可以采取以大都市圈为特征的城市化策略,实行组团式的城市结构,通过大都市的辐射能力,直接把周边的小城镇纳入块状的城市圈内。对于中西部地区,通过据点式城镇化,在中西部把县城建成具有一定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中小城市,依托县城的城镇化要以规划为龙头,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谋划县城科学发展。要根据自身发展潜力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态势,把自身建设目标与特定地区可持续发展目标统一起来,本着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对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利用以及各种建设活动要进行综合部署,科学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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