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住宅小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时,怎么办?《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给出的回答是——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可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住宅小区内道路以及其他共用场地变更为停车场。
昨日,记者从长沙市政府法制办获悉,《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完成组织起草工作,针对城市管理中的难点问题、新问题或法律的空白,做出了相关实体性规范。长沙有望成为全国首个出台城市管理条例的省会城市。
本报记者赵晶 通讯员佘双贵 长沙报道
本月下旬计划征集市民代表参加听证会
“在这次立法中,我们特别提出,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公众的理念,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长沙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剑文介绍,“同时我们的城市管理,还应当建立起法治化、长效化、精细化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
据悉,原《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已经实施十年,已经不适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需要。此次《条例》的起草,将城市管理涉及的主要方面纳入法规的调整范围,并将多年来一些影响城市管理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加以规范,设定相应的处罚。
《条例》现在已组织完成了征求意见稿, 共5章73条。本月会先后征求区县政府、市直部门、政协委员、法制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此外,本月下旬将计划召开听证会,届时将征集若干市民代表参加听证会。届时将可在长沙法制网及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查看草案全文。
粗暴执法将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进行条例立法,目的之一就是对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执法规范、执法程序、执法协作和执法监督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长沙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负责人介绍。从执法资格到执法措施,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规范到查封扣押规范,从扣押时限规定到物品保管规定,该条例都制定了一套精细的规范。
条例还特别指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而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或刁难、侮辱、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规定公民有权劝阻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在城市管理上,市民们既是受益者,也是参与者和维护者。”陈剑文介绍,城市管理,是为了给在城市中生活的人们创造出更好的工作、生活、居住环境。特别需要全社会支持、配合,需要生活在城市中的每一个个体都主动参与管理。
在这部条例中,对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互动的工作机制特别重视,特别提出要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先进管理手段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条例明确规定,公民对发现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等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
不仅如此,条例要求,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保障公众的权利。
[条例亮点]
车辆越来越多,停车越来越难,该怎么办?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公共停车场以及大中型商场、酒店餐饮、文化娱乐等场所配建停车场,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向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城市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配建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在停车场规划上,条例规定,城市新建建设项目、依法变更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建筑物,应按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建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
已建住宅小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可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住宅小区内道路以及其他共用场地变更为停车场。
担心餐厨垃圾被无序化处理,甚至用来提炼潲水油?条例规定,城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将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承运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业务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
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运输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老社区的居民能不能享受物业化服务?条例规定,城市开放式老旧居民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维护、设施管理等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逐步实行物业化服务制度。
居民区内公共部分物业服务以政府投入为主,居民楼栋内共用部分物业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告别了“山寨步行街”,今后还能不能摆地摊?条例规定,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可适当划定规范设摊经营的区域,由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规范设摊经营区域的划定,不得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规范设摊经营区域的具体管理工作。在规范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间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持场地清洁,自觉接受管理。
今后,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条例规定,在市区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切割机等设备时,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否则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禁止在晚10点至晨6点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应当连续作业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违反者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城市形象和区域功能相适应,符合《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应当取得城市管理局同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设置户外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为防止施工时扬尘影响生活,条例对市区建设工程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做出了严格规定。工(场)地周边应按《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标准设置实体围挡,对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和散料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进行防尘,出口应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竣工后,还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未采取措施防尘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依法取得建设施工许可后,方能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处置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具体的承运企业。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装置车载定位设施,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未装置车载定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行驶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厕所、垃圾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不足,以及市城管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监管方面职能不明确的问题要如何解决?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城市建设工程应当适应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需要,明确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站(箱)、清扫工班房、环卫专用取水栓等环卫、市政设施的数量和建筑面积,所需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计划。
同时,明确了城市建设中需新建、改建、扩建市容环卫、市政道路及交通设施、绿化、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应当在设计审查、竣工验收阶段征求市城市管理局意见,因旧城改道路拓宽等建设需要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由建设单位事先提出拆建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局批准。(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