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额多未必发挥民主
代表人数过多,形式上看起来很民主,实际上并不一定能充分发挥民主
1979年重新修订选举法时,仅对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作了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五百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
同时,对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原则作了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自行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并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解释:制定选举法时曾经提出这个问题,当时意见不大一致,因此,对代表名额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多少为好?经验证明,代表人数太多了,并不便于代表们充分讨论和决定问题,我倾向于代表大会人数不要太多。代表人数过多,由于时间的限制,不可能都畅所欲言,不便进行讨论,甚至小组会上都不能比较普遍地发言,形式上看起来很民主,实际上并不一定能充分发挥民主。
1994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的顾昂然在作修改选举法草案说明时也表示:“1979年重新修订选举法时,选举法仅对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作了具体规定,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没有具体规定,只对确定代表名额的原则作了规定。”这就赋予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较大的权力。
名额分配将研究
具体名额分配是个非常复杂的数学问题,待法律通过后,认真核准后再予以公布
1986年修改选举法,在维持1979年选举法关于确定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规定的同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此后,每届全国人大代表实有人数均为1980名左右。
1995年修改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
顾昂然在解释时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于1986年提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方案》,下发各地参照执行。总的看,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比过去都有所减少,有些地方是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的,时间表明1986年方案是适当的。”
此前,也有意见认为,就全国人大代表选举而言,“四分之一条款”的修改,城乡实现同比例选举,将直接导致人大代表名额在各省份的分配出现变化。由于总名额不超过3000名,城市化程度高的地方,例如北京、上海,代表人数可能减少,而像河南、河北、山东这样的农业人口较多的大省,人大代表人数可能增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具体名额分配是个非常复杂的数学问题,待法律通过后,认真核准后再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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