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城乡同比选举不会大增农村代表数量
本报讯 (记者 杨华云) 中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走过60年后,城乡“同票不同权”的状况将获得解决。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昨日上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作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选举法此次修改最大的变化为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现行选举法规定,城市和农村人口按四比一的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中国人大代表选举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经历了八比一、四比一的阶段,从八比一到四比一这个阶段历时四十多年,而从四比一到目前即将实现的一比一,也走过了十五年。
不过此次选举法修改,在实现人人平等的同时,引入了同样重要的地区平等,王兆国表示,要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此外,平等原则还包括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
针对近些年出现的两地代表、候选人个人详细情况等新问题,此次修改亦有涉及,王兆国表示,一些代表和有关部门建议,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并对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应规定相应处理办法,保证选民或者代表了解真实情况;同时还应对一个公民是否可以担任两个不同地方的人大代表问题予以明确。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流动人口选举暂不做规定。
城乡同比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农村人大代表不会大增
新京报:大家都很关注“同票同权”的问题。但是什么是“同票同权”的真实含义,不是每个人都很了解。
陈斯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实现城乡“同票同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一人一票;二是同票同权、同票同值,每一票所含的权利分量、价值一样。这个在1953年和1979年的选举法中没有完全实现。
新京报:为什么呢?
陈斯喜:因为解放初农民占多数,工人数量比较少,为保证有与其政治地位相适应的代表,1953年选举法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
新京报:这次修改要一步到位实现1:1。
陈斯喜:是的,通过这次修改就一步到位实行城乡同比例,完全实现“同票同权”。因为现在城市人口进一步增加,占46%还多,而农民的文化程度也有很大的提高。
中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推进民主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要从基层做起。实现城乡代表同比例,可以激发农村基层群众的民主热情,提高民主意识。
新京报:实行城乡同比,很多人理解成农村人大代表与城市人大代表同比例,农村代表会大量增加。
陈斯喜:城乡同比例与人大代表结构有一定关系,但并不完全等同于城乡代表结构同比例,而是指分配代表名额时,不区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都按照同样的原则进行分配。
具体讲,就是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名额要分配到各个选区去,要求人口大体相等的选区,代表名额要大体相等;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如果人口大体相等,代表名额也要大体相等,与此相应,如果人口不是大体相等,代表名额就要有所不同。
实行城乡同比例后,农村选区和农村人口较多的地方,分配到的代表名额会适当增加。但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并没有区分城乡,所以从实际情况看,最后选出的代表还是城市人口会多一些,特别是间接选举更明显。
2 ●地区平等
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人口较少地区代表增加
新京报:这次选举法修改在代表名额分配中,首次引入了地区平等原则,为什么要引入这个原则?
陈斯喜:一人一票和同票同值是选举权平等原则的最基本要求,但如果放到更大范围去理解,只讲这两点还不够全面,还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其他因素。主要有两个因素:一个是地区因素,一个是民族因素。
新京报:地区平等对国家权力运行会有什么影响?
陈斯喜:肯定会有影响。今后在代表名额分配时,各地区无论人口多少,都会有一个同样的基数来保证地区平等,在这个基数上再按照人口增加代表名额。这样,人口较少的地方,代表名额会适当有所增加。
新京报:这个基数确定为多少合适?
陈斯喜:总体讲,在代表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基数要占到一定比例才有意义。比例太小,体现不了地区平等的要求,占比太大,又体现不出人口的差别。如何确定这个比例恐怕要花多一点工夫,做到大致合理。
新京报:选举法在征求意见中,一些代表名额少的省提出,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议案,应当结合人口、地区和民族平等因素后,基数应该为30名代表。
陈斯喜:人口少的省份,自然希望多一点代表,这是可以理解的。代表提议案和这个有一定关系,但也不是必然的,不能把30人联名的规定当作一个理由。首先代表团可以提议案,其次代表联名提议案,并没有限制只能在本代表团里联名,也可以跟其他团的代表联名。
新京报:对地区平等原则的理解,一些学者参考了一些两院制国家的理论,这回选举法修改中的地区平等和两院制国家中的地区平等有什么区别?
陈斯喜:有很大区别。我们代表名额分配适当照顾地区,并没有改变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代表行使权利时,要从全局出发,并不是说你是哪个地区选出的就要代表那个地区的利益,这是中国和西方国家很大的不同。
3 ●流动票箱 委托投票
建议增加规定:“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此外,根据一些地方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正案草案还对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新京报:这次征求意见中,也有人提出,因为“流动票箱”、“委托投票”在实际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建议彻底取消。
陈斯喜: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流动票箱”、“委托投票”的运用进行了规范,并没有取消。
“流动票箱”是在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增加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选举中有些人行动不便或者离不开工作岗位,要有个办法来保障这部分人的选举权,就采取了“流动票箱”。“委托投票”主要是解决选举时选民不能回来参加投票这部分人的选举权问题。
但“流动票箱”、“委托投票”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容易出现舞弊,所以近几年有些人要求取消。但我认为简单的取消不合适,因为有实际存在的必要性。现在的问题是要杜绝舞弊,这就要加强规范和监督。
对“流动票箱”主要是选举委员会要加强监督,要有机制和办法去监督。对“委托投票”原来也有些规范,每个人接受委托不能超过三个人,但还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这次规定要有书面委托,还要按委托人意愿投票,这就要求接受委托的人要诚实信用,切实按委托人的意愿投票。
新京报:要求取消“流动票箱”的意见提出,有的候选人或者支持候选人的人,跟着流动票箱,动员选民投自己的票,选举法也有规定,对候选人的介绍在投票日应该停止。选举法是否有必要在这些细节上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陈斯喜:如果有比较成熟的做法,通过法律进一步具体规范是可以的。但现在有些做法既不好完全肯定,也不好完全否定,比如是不是候选人自己不能跟着或者派人跟着“流动票箱”?这个不能完全禁止,因为对选举最有力的监督还是来自候选人之间的监督,国外投票都是允许不同的候选人派代表在投票点观察,但你只能站在那看,发现有违法行为可以投诉,不能做宣传或者指挥、干扰投票工作。
4 ●代表与选民见面方式
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为增加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建议增加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内容。据此,选举法有关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要求,应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问题。
新京报:目前的人大代表选举,也有人说竞争性不足,这次修改没有对加强竞争性作出更多规定。
陈斯喜:我国选举制度引入差额选举,目的就是要让代表选举具有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选举。但我们国家和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有很大不同,我们搞竞争,但不搞西方式的竞选。
新京报:不过目前的选举竞争性确实不足。
陈斯喜:竞争不足的问题确实存在。一是怎么介绍候选人,怎么让候选人和选民有更多的直接接触的机会,缺乏规范渠道。这一次在这方面做了完善,就是“应选民要求,选举委员会要组织候选人和选民见面”。
此外,过去选举,对政党提名的候选人比较重视,对选民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不太重视,介绍不够,这次做了加强,无论谁提名的候选人,都要提供材料和情况。
在选举中加强竞争性是必要的,但要规范,不能变成西方式的竞选。过去我提过“非对抗式的竞争”,不搞相互对抗、相互抹黑的竞争。
新京报:“非对抗式的竞争”如何解释?
陈斯喜:就是宣传自己,而不是攻击对方,你宣传你当了代表后要怎么为选民做事,反映选民的呼声、要求和意愿,让选民去比较和作出选择。
新京报:候选人介绍,要在选举委员会组织下进行。
陈斯喜:主要还是在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安排下进行,不能随便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比如选举委员会可以统一划出宣传栏,候选人可以去贴。
新京报:为什么不让候选人自己去做呢?
陈斯喜:候选人自己去做容易出现一些问题,首先,是不平等的问题。竞争要有平等机会,如机会不平等,就不公正。你可以到处去散传单,而我不知道可以这么做,或我没有这样的人力、财力支持,这就不公平。
此外,如果没有规范,就会出现贿赂、拉票等。你到选民家里去接触,你可能许诺了什么。所以,怎么既提高竞争性,又能使选举规范、公平、干干净净,需要探索。
5 ●流动人口选举
关于流动人口参加现工作地选举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各地可以按照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新京报:最近几次修改选举法时,流动人口参加选举的问题都有很多争议,这次也一样,不过目前似乎没有找到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陈斯喜:流动人口参选问题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出现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现在选举法并不是没有制度设计,原则上按户籍地参选,如果不在户籍地,可以通过委托投票,也可以在现居住地或者工作地投票,但要取得原居住地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证明。
后者在实际操作上比较难,而且选民自己也不愿意那么麻烦回户口所在地取得选民资格证明。
新京报:不少流动比较频繁的人都反映,他们很少甚至都没有参加过选举。
陈斯喜:现在全国有2亿多的流动人口,占到选民的百分之三十几,在研究这个问题时,也确实感觉解决起来很困难,因为涉及几个大的制度的改革。
一个是户籍制度改革。现在的户籍制度,城乡有差别、地区有差别,它不仅限制了农村,还限制了地区之间的流动,相应的就带来了流动人口参选的问题。
第二是选民登记制度。我们现在说是“选民登记”,但实际上是“登记选民”。我们不是真正地由选民自己去登记,这个和我们一再强调参选率有关,也和民众的观念有关。民众就认为选举权是要你政府来保证的,他自己缺乏主动的参加行使选举权的观念。登记选民带来一个问题,你要登记我才成为选民,而不是我自己去登记。如果真正从主动角度考虑,相应的这个问题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解决,你在走的时候就可以把选民资格证明开出来带走了。
新京报:选民登记制度也影响了流动人口参选。
陈斯喜:选民登记每次都是选举的时候登记。这个也研究过,有的国家全年都在登记,每年有个截止日期,截止日期前登记的,就可以参加此后的所有选举活动。你换个地方,就可以拿着选民资格证明去登记,这样就不用每次选举都要取得选民资格证明了。
但我们现在只是在选举前临时成立个选举委员会负责选民登记,这样就出现了刚才说的时间差问题。最终解决流动人口参选问题,恐怕还是需要大的制度改革,要有固定的选举机构和常态化登记的机制。
所以,是户籍制度和选民登记制度制约了流动人口的参选,制度上没剥夺他们的选举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上使他们很难参选。
本组采写/本报记者 杨华云 实习生 刘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