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立法:公共场所不控烟最高罚2万
昨日下午,记者就四川控烟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卫生厅副厅长王正荣。王正荣说,目前四川省公众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已基本结束,其中涉及到控烟条款。
据他介绍,2010年2月,四川省卫生厅印发了《四川省公众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市(州)卫生局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将公众场所分类重新界定,除了将之前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宾馆、饭店、咖啡厅等传统的28种场所列为甲类场所外,还将医疗机构、学校、写字楼、营业厅及会议厅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以及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纳入新增的乙类场所,一并纳入控烟范畴。
《征求意见稿》规定幼儿园、青少年宫、医疗机构候诊和诊疗场所、商场、书店、阅览室、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封闭式客运交通工具、营业厅和会议厅等禁止吸烟,其他公众场所也须划定吸烟区和禁烟区;所有公众场所不得设自动售烟机,应当在禁止吸烟的区域设置醒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摆放烟具;公众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应当具有独立的通排风系统。此外,该草案还规定,如违反上述规定最高可罚2万元。
此外,《四川省公众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已列入省政府2010年立法项目,征求意见稿起草前已组织了大量专题调研、专家研讨,并收集了有关单位意见,预计“最终通过的办法与草案相比改动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