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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五局委: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解决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3月09日15:14
  北京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五局委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通知指出,对于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后本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其中,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政府部门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本市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本市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自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弃婴(儿)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本市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在此之前私自收养子女的,应当于今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办理。(记者杜新达)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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