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 山西省忻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马林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正式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5年。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于充分保障人权、促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等方面取得了积极作用,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国家赔偿的标准低、缺少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标准低,受害人意见最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然而国家侵权比普通民事侵权后果更严重,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的赔偿标准,不应当是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这一水平,而应是高于这一水平;合理的间接损失不列入赔偿也有失公允;精神损害赔偿没有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为了规范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提高我国司法赔偿的法律权威性,以及确实彰显我国的人权保障法律制度。
建议: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改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两倍。造成间接损失的也要核准后进行相应赔偿。
2、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改为:“造成精神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第二款为原第一款第三款为原第二款第四款为原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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