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刘奕湛、王茜)针对近年来我国各种学术不端事件频频发生,抄袭剽窃等学术道德问题,全国人大代表闫希军建议,应尽快将规范学术诚信纳入立法程序。
闫希军说,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是提高国家科技和经济实力,推动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原创性动力。学术研究的主体是学者及相关研究人员,诚信是学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重复性、虚假性的学术研究及其他各种学术不端行为不仅会浪费国家资金及学术资源,还会影响学术研究的纯洁性和学术共同体的形象,虚假不实的学术成果在社会上传播甚至会危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闫希军认为,发生论文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既与当前我国以发表学术论文多少来衡量学者水平及职称评定的学术评价机制有关,也与学者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学术自律意识有关,还与外部监督的缺失有关。对学术研究的规范既要靠学术共同体的自律,也需要有效的外部监督,在当前学术自律意识较差的情况下,应该充分发挥外部监督尤其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监督的作用。针对当前学术剽窃、造假等各种学术不端行为蔓延的态势,教育部2009年3月印发了《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通知列举了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并对惩处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指导性意见。但纵观以上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规章制度,基本上都是各部门内部的意见、办法或准则,法律效力太低,且过于分散,这些制度或意见一般只具有指导性作用,缺乏法律制度的强制约束力。
闫希军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调研并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规范学术不端行为。为了克服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规章制度过于分散、法律效力太低的弊端,全国人大或国务院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规范学术研究、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法规,使得加强诚信、规范学术不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法律法规应着重建立健全对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并完善对不端行为的专门调查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对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制定更加具体完善的惩戒处罚的规范和措施。
闫希军建议完善法律,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力度。由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不仅仅会败坏学术研究领域的风气,还有可能以虚假课题或项目等形式骗取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甚至有可能因虚假成果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建议在我国刑法中设立独立的“学术欺诈罪”或类似罪名,规定以造假、剽窃等形式进行学术研究,产生足以损害他人、社会利益的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通过加大法律惩处力度,更好的规范学术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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