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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帮邻居讨薪再对其抢劫 浙江一男子因此获刑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3月11日00:31
  中新网嘉兴3月10日电(记者李飞云通讯员南历恒义)20多岁的杨某曾主动帮助邻居小黄向单位讨回工资,但又与他人合谋入室采用殴打手段抢劫了小黄的钱财。但是,纸终究包不住火,罪行被揭穿后他选择了投案自首。日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7000元。

  小黄是湖北人,比杨某小几岁,几年前来到嘉兴打工,两人曾是邻居。去年春节前的一天,小黄向杨某诉苦:“单位总是找理由不发工资,眼看就要过年了,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杨某听罢,决定帮小黄讨回工资,就带着小黄找到单位领导说理。经过一番交涉,小黄终于拿到了1100元的工资。几天后,朋友赵某向杨某借钱,口袋空空的杨某想到了刚拿到工资的小黄。两人当即约定对小黄实施抢劫。

  去年1月18日深夜,杨某带着赵某来到小黄租住的房屋前。由于杨某认识小黄,他提议由赵某对其实施抢劫,自己则帮助望风。赵某破门而入,对着小黄一阵拳打脚踢,小黄交出了刚刚领到的1100元工资和1部手机。等赵某离去后,小黄立即报了警。分赃后,杨某拿到了手机和50元钱,并把手机以100元的价格转卖给第三人小军。

  三天后,杨某假惺惺地去“看望”小黄。杨某一边安慰小黄,一边询问前一天晚上的细节,发现小黄并不认识抢劫的人,他才舒了口气。而杨某为了减轻自己内心的罪恶感,还经常帮助小黄。

  不过,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小黄的朋友在一次偶然中看到了小军手上拿着小黄被抢去的手机,询问后才得知这是杨某低价卖给小军的。眼看诡计揭穿,杨某只得向警方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作案1起,劫得财物价值12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赵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7000元。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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