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未过保修期被收取维修费 律师称商家应退款
来源:
石家庄新闻网——燕赵晚报
2010年03月11日08:11
本报讯 (记者 杜慧)消费者购买的手机未过保修期进行维修时,被售后人员收取了200元维修费。第二天,消费者提供了保修卡证明,要求售后人员退还维修费,却遭到拒绝。
去年4月10日,田女士购买了一款型号为6600S的诺基亚品牌手机,保修期为1年。今年1月21日,这款手机突然不能正常开机,遂拨打手机售后服务电话。当时,她没有随身携带保修卡,“我也不记得这款手机有没有过保修期,维修人员只说让我先过来维修,回头拿来保修卡再说。”
当天,在该手机售后服务店,维修人员查询了公司的保修数据库,显示田女士的手机“不在保修”范围,就收取了她200元的维修费。第二天,田女士找到了购机保修卡,购机日期显示为2009年4月10日,未过保修期,遂打电话要求售后人员退还维修费,遭到拒绝。
对此,手机售后服务店一名工作人员解释说,1月21日,田女士未能提供保修卡,他们查询公司保修数据库,显示田女士的手机“不在保修”范围,才收取她200元的维修费。
“内部保修数据库资料是以手机出厂日期计算的,与保修卡上的日期有区别。”这名工作人员说,即便田女士现在能够提供保修卡和购物发票,他们也不能为其办理退款手续,“只有在维修当天提供,客户才能享受保修服务。”
对此,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认为,三包规定手机保修期是从购买之日起一年,若商品符合保修条件,消费者就该享受保修服务。既然消费者的手机未出保修期,事后又提供了保修卡,商家就应无条件退还其200元的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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