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要“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行政问责制,是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在西方国家,问责制是一种追究公职官员责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也是公共行政的一种有效治理方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行政问责制,党的十七届二次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努力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国务院在2006年初正式把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2008行政问责制首次写入《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务院工作要点。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更是把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和推行推向一个新的高度。行政问责制实施以来,对提高行政效能,促使行政领导恪尽职守、依法行政,解决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和对上级决定执行不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行政问责制实施以来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问责的力度不够、问责的内容和范围界定不够清晰、问责监督不到位、缺乏问责官员的权益保障机制等需要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逐步健全完善的问题。正如全国政协委员潘复生所说,目前官员问责大多还是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内部问责(即同体问责),在具体问责方式上也大多是“行政问责”,事实上,问责主体理论上说应该是人民群众。此外,在已有的问责案例中,问责客体大多还局限在重大事故或灾难中失职的官员,对于一些官员盲目决策造成巨大损失,以及有关部门在选人用人方面的失误失察,问责尚少。特别是对一些各部门“齐抓共管”、“集体决策”的事情,个人责任的判定就更加困难,甚至出现“集体负责”就是无责的情况,直接导致了问责工作推进难、问责工作操作难和问责工作监督难“三大难题”。
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强化行政问责”,之所以突出“强化”,就是要破解行政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制度和法律体系,科学规定问责的范围、对象、事项、处理程序、惩罚措施,努力实现由“权力问责”为主向以“制度问责”为主的转变,真正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目标落到实处。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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