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合肥在线
谎称挖地养鱼 实为偷苯卖钱
公司员工埋暗管偷苯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况某对外谎称挖洞是为养殖鳝鱼,其实为暗接管道偷窃公司的苯,由于造成管道内大量苯泄漏,严重污染附近地下水质。3月9日,况某被淮北市烈山区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况某系淮北市某公司化产车间职工,2008年9月至10月间,况某产生利用熟悉工作环境的方便条件盗窃苯卖钱的念头。况某找到烈山区宋疃镇雷山行政村村民朱某租赁了该队老面粉厂四间房屋,作为挖掘地下通道盗窃某公司苯的遮掩处所。此后,况某找民工晚上从租赁的房屋里往该公司化产车间地下挖掘地下通道,经过两个多月,挖掘出一条长约九十米的地下通道。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况某携带钢锯经过挖掘好的地下通道来到化产车间地下,将正在使用中的储存苯的地上大罐与连接地罐的管道锯断,接了一根塑料管通往租赁房屋里的挖掘洞口处盗窃苯。
当天晚上,雷山行政村巡逻人员发现了况某租赁房屋里的地下通道口,况某骗称是为养殖鳝鱼所挖,巡逻人员信以为真,即让况某将所挖的洞填上。由于况某没有将锯断的管道密封好,导致苯大量泄漏,严重污染附近地下水质,产生了有毒物质,对周边环境造成了影响。同年9月23日至29日,某公司从况某手中回收粗苯约70吨,销售价值约25.2万元。
2009年9月18日21时许,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况某随身携带的现金3万元被扣。2009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现金3万元返还给其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挖掘地下通道、锯断易燃易爆设备连接管道的方法秘密窃取化学产品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有毒物质泄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庭审中,况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