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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频现骗子利用政府拆迁工程诈骗 警方支招

来源:南海网
2010年03月15日10:40

  利用政府拆迁工程诈骗案件频现海口 警方支招

    核心提示:近年来,个别不法分子利用海口市政府实施的旧城改造拆迁工程进行大肆诈骗。嫌犯人大多以能承揽到拆迁工程、安置工程为幌子,辅以与某某领导关系密切等为诱饵,屡屡得手骗得急于承接工程项目的单位大掏腰包而后悔莫及。

  南海网3月1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杨振东) 个别不法分子利用政府实施的旧城改造拆迁工程进行大肆诈骗,以承包拆迁工程、安置工程为幌子,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签订承包合同并骗取大额资金,不仅极大危害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给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还对政府顺利实施城市改造战略造成了较大影响。近期,龙华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了多起此类案件,案件涉案金额巨大。

  经典案例:以可拿到项目为名诱骗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柳某某谎称其跟一些部门领导很熟,可拿到海口市某旧城拆迁改造及安置楼的工程项目,诱骗受害人林某于2008年6月25日与其签订《合作承建海口市某安置楼房项目工程协议书》,约定甲方付前期经费承领工程,乙方组织施工,并约定乙方支付给甲方220万元人民币作为信誉借款。合同签订后,柳某某于两个月内共七次以收取工程前期费用、信誉借款的方式骗取受害人林某共200多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柳某称其可拿到海口市某旧城改造拆迁项目,诱骗受害者黄某与其签订《合作承包海口市某旧城区拆迁工程项目协议书》,签订合同之后,柳某当日以收取前期运作费用为名骗取了受害人黄某的20万元人民币。2008年10月9日,犯罪嫌疑人柳某再次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了受害人李某47万元。

  警方揭秘:犯罪手段三特点:

  经对案件进行分析,此类案件的犯罪手段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认识某某领导、某某部门取得受害人的信任。为取得受害人的信任,不法分子往往打着认识某某领导、跟某某部门关系很好等幌子,通过疏通关系即可取得工程项目,诱骗急于拿到工程项目的受害人与其签订合同,进而骗取钱财。二是谎称已经取得某工程项目或是可以取得某工程项目。即谎称其公司(或个人)已经跟项目业主(公司或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工程承包或开发合同,或是已经通过竞标取得某工程项目的开发权或承包权,为了诱骗受害人签订合同,往往伪造一些政府文件、批复、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文件资料,甚至带领受害人去所谓的“项目工地”现场察看,诱骗受害者签订合同。三是以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钱财。在诱使受害人跟其签订合同过程中,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让受害者缴纳各种“信誉借款”、“信誉保证金”、“工程前期费用”等,骗取受害人钱财。或者是在签订合同之后,利用受害者急于进场施工的急切心理,编造“疏通关系”、“运作费用”等等谎言,想方设法地向受害者“借款”,并出具所谓的“借条”,企图以借贷之形掩盖诈骗之实。

  防范:坚持“人熟理不熟” 认真考察鉴别

  根据此类案件的犯罪手法与特点,市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提出几点防范建议:

  首先。加强对发包方履约能力的考察。在此类案件中,签约双方大多是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在交往过程中了解到对方“有项目”或是“找项目”,这其中本就不能排除有些犯罪团伙预谋诈骗而提前下套的情况,而就算是正常的签约,也必须坚持“人熟理不熟”的原则,要对发包方的基本情况、履行能力、发包目的等事项进行必要的注意和核实,认真辨别相关信息的真伪,重点考察核对其资质和经济实力。发包方若是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其公司的注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情况,从公司的登记成立时间、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公司的办公场所、人员等情况去考察和判断该公司是否具备履约能力。若发包方是个人,根据其所提供的身份,从其工作单位的同事、交往的朋友、邻居等去了解发包方的具体情况,判定其是否有能力开发或取得工程项目。

  其次,加强对所约定工程项目真实性及权属的考察。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往往急于拿到工程项目进行施工,进而容易听信诈骗分子的谎言,在签订合同及缴纳所谓各种工程款项之前,未能对合同所约定的工程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要尽可能地向政府各职能部门了解是否有该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的竞标、合作或承包情况;找项目业主或是总承包商了解该项目的承包、分包情况;找工地的相关人员了解该项目的权属及承包的情况,只要对上述工程项目的情况进行了必要地考察了解,骗子所高举的工程项目的幌子不难推翻。具体到本案,只要受害人提前找到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到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了解相关工程项目的情况即可戳穿骗子的本来面目。

  最后,要加强对对方所拟定合同文本的考察,谨慎签约、谨慎付款。一是在签订合同时要严格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认真审核合同条款,不要敷衍行事,做到对自己负责,对对方负责。一些诈骗分子利用签订合同弄虚作假,既为便于将财物骗到手,还可用此混淆行为的性质,一旦被识破,往往以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来逃避罪责。在建筑工程或者政府对外发包的工程项目中,一般都采用主管部门拟定的制式合同文本,而非由合同主体一方擅自拟定。对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合同文本(不管利于哪一方),更要谨慎对待,特别是对于对方给予的“优惠条件”更要慎之又慎,“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不会掉馅饼”,提防落入对方的陷阱。二是在支付工程订金、工程押金、质量保证金或工程前期费用等款项时,要核查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等资料,特别在转帐时在银行帐单上注明款项的用途,同时让对方出具正规的收据,并注明款项的用途,不要接受对方出具的借条、欠条、借款单等。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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