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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质疑拆迁条例无视被拆迁人 仅需要政府批准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03月10日05:16
[提要]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关注在延续着,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认为:基于商业目的的开发商,拿到行政部门的文件以后,就像拿到了尚方宝剑,取代政府成了拆迁主体,从而导致了暴力拆迁等现象。另一方面,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主体的意见却被忽视了…[我来说两句]

访谈进行中
访谈进行中

嘉宾阐述观点
嘉宾阐述观点

政府直面拆迁矛盾出台新条例征求民意
  谨防公共利益被旧城改造绑架

  本报记者 崔丽 王亦君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程序如何规范、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如何到位、暴力拆迁能否得到遏制……对正在修改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关注的热浪,从两会前延续到两会上。

  今天下午,中国青年报社、中青在线网站两会系列访谈栏目请来了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协副会长、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施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王才亮,就这些备受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被拆迁”主体遭忽视: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房子就被拆

  “政府为了旧城改造、修建道路进行的大规模集体拆迁,大多数时候应该是为了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推动城市化进程进行的一些拆迁,与老百姓的利益是一致的,之所以出现一些很极端的事情,是法律设置上出现了问题。”作为律师,施杰关注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中遇到的诸多问题。

  他说:“目前依然有效的拆迁条例有关拆迁主体的规定就是条例最大的问题。“现行拆迁条例规定,只要向拆迁主管部门,也就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之后就能拆迁。”

  施杰分析认为,事实上,目前许多拆迁过程中,基于商业目的的开发商,拿到行政部门的文件以后,就像拿到了尚方宝剑,取代政府成了拆迁主体,开发商拆不动时,就有一些极端的现象出现了,包括黑恶势力介入,采取一些非法手段,导致暴力拆迁。

  此外,还有拆迁程序问题,拆迁人申请拆迁时,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许可,在规划范围内进行拆迁,但是,这个程序中恰恰少了一个非常重要、也是必不可少的主体,即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的意见呢?你拆我的房子,这土地虽然是国家所有的,但是国家给了我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并且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我,你要动我的财产完全没有我的事。”施杰道出了众多被拆迁人的疑问。

  前不久在征收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多条意见的王才亮律师认为,征收条例制定中,两个原则不能动摇:第一,拆了百姓的住房,应该要让老百姓住得更好;拆企业的厂房,给的补偿要使其能够正常生产。第二,拆迁执行中不能过多地采用强制措施。

  拆迁补偿不公平:房价卖到4万元为啥评估才5000元

  王才亮曾经在北京做了100份的抽样调查,有关价格评估报告,没有一份符合实际情况,“当地的房价卖到了4万元1平方米,评估师出具的报告没有1平方米是超过5000元的。”

  王才亮算了一笔账:“依据拆迁条例,是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来进行价格评估,但往往由地方政府来规定这个区位的价格是多少,例如北京规定这个地方的区位价是4000元,在4000元的基础上,把房子的结构情况、新旧情况再一起算进去,旧一点的房子就折旧,住了二三十年的房子一折旧就没有了,只能补一点区位价,对老百姓很不公平。”

  王才亮介绍说,山东、天津等地已经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同地段新的商品房价格计算,“评估价格完全是一种对市场情况的主观判断,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所以,补偿要以不评估为基本原则。”

  他认为,征收条例的上位法《物权法》对征收房屋设立了底线,必须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水平,可以总结为8个字:拆一还一、住房保障。“即征收原来20平方米的房子,不止补给你20平方米,可使普遍百姓达到城市最低住房保障线。”

  施杰认为,“征收条例中规定按照市场价公平补偿,但还应进一步细化,包括怎样参照市场指导价格、市场成交价格等。”

  旧城改造不能一概属于公共利益

  正在制定的征收条例把危旧房改造列为公共利益的一项。

  施杰表示,真正的公共利益和老百姓自身利益应该一致,即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生活起来更舒适、更方便。同样作为被征收人,一方面保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为了让更多的人过得更舒适,应当作出积极的配合。

  “危旧房改造怎样定义,谁来定义是征收条例制定中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如果把它界定为因为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范畴之内,毫无疑问就有可能伤害到那些住着旧房子,但是并没有妨碍大多数人的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王才亮说。

  王才亮对此表示担心,他认为如果旧房改造是公共利益,那所有拆迁就都能算进来。“旧房不是法律概念,如果旧房改造确实是公共利益,就无须征得90%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旧城改造不能笼统地说是公共利益,制度的设计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在第一位,尤其需谨防以旧房改造的名义绑架公共利益。”

  本报北京3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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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阅读:

    调查意见:65.5%受访者看好新拆迁条例能制约暴力拆迁

    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网,对2001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74.1%的人正在关注新拆迁条例,其中30.6%的人甚至是“强烈关注”。国家信访办2003年~2006年的统计发现,在接待的上访者中,近40%的人涉及拆迁。此次调查显示,多数人(65.5%)看好新拆迁条例的效果,认为其可以制约暴力拆迁行为,降低因拆迁导致的上访率。[详细](中国青年报)

    执行者态度:拆迁办主任反对新拆迁条例 称法学家意见不靠谱

    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联合其他四位教授上书国务院要求修改旧拆迁条例后,两个月不到的时间里,他共收到了三百多封信件。其中有封地方拆迁办主任的信件,和沈岿发生了激烈的“交锋”。该主任在来信中说:“总的感觉是国务院法制办的草案太草率,法学家的意见不靠谱。”[详细](扬子晚报)

    专家:新拆迁条例存败笔 仍为强拆开口子

    遭到与会专家集体“声讨”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该条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这一规定被专家们视为给强制拆迁“开了口子”。[详细](中国青年报)

    评论:拆迁条例争议 服务公民之外政府别无存在理由

    我们应当清晰地看到,所谓城市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自然过程。它是发展的结果,而非发展的先验目标。政府的首要任务和职责在于照应民众的利益和权利,而非要超越和掠夺对被拆迁者的权益去推进城市化。[详细](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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